《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事   2024-12-23 13:47   吉林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贾鹏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进一步加强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强化体制机制保障,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

我们今天邀请省科技厅副厅长刘宝芳女士,为大家解读《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共同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人社厅副厅长黄明先生、省科技厅副厅长鲍成胜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首先请省科技厅副厅长刘宝芳女士介绍情况。

省科技厅副厅长 刘宝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了“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重点改革任务。

为快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着力解决我省职务科技成果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问题,省科技厅在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起草了《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发展障碍,不断强化高层次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为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实施方案》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分总体要求、改革内容、保障措施3个部分。其中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转化模式改革、管理改革、市场化转化机制改革4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围绕我省科研单位、企业、服务机构三方发展需求实际,聚焦打通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通道,注重从科技成果供给端、承接端和转化服务端,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其中含金量较高的突破性举措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愿转问题,全面铺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赋予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更大自主权,推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二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敢转问题,允许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允许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区别于一般性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确保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和国有资产损失。三是为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全面推动“先使用后付费”“差异化赋权”“权益让渡”“先投后股”等转化模式在我省实践,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承接和转化成果。同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给予奖励激励,以市场化手段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面向省内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加强宣传解读,提高《实施方案》的社会知晓度和覆盖面。推动《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让更多科研成果变成产业成品和发展结果,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新华社:我了解到,2022年,吉林省在部分高校院所开展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请问成效如何?这次为什么要全面铺开?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鲍成胜: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接力赛的“第一棒”,至关重要。

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委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并在浙江、广东、四川等9个省(市)40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我省虽然未列入科技部试点范围,但出于为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打基础、做铺垫的需要,省科技厅从2022年开始,先后遴选两批共18家省属高校院所开展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成果长期使用权,探索建立了“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18家试点单位累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1928个,转化职务成果633个,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超过1.6亿元,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或团队9942万元。有的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科研团队和个人的比例达到了97%,极大调动了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积极性,我省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按下了“加速键”、步入了“快车道”。

这次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工作,是在总结前两批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上研究提出的,目的是持续深化赋权改革举措,扩大赋权改革范围和社会受益面,全面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单位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动力,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愿转的问题。

一方面,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有利于以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发展障碍。在整个改革的谋划设计过程中,我们聚焦以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发展障碍,认真研究了其他兄弟省市相关改革举措和政策文件,在总结提炼可借鉴、可推广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系统谋划和集成创新。《实施方案》提出的4个方面12条具体举措,有10条是我省首次实施,有助于推动我省在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方面尽快实现从“跟跑”到“并跑”。

另一方面,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在这次改革的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已试点的省属高校院所普遍表示:前期试点改革,极大地增强了科研单位的创新和转化动力,建议进一步扩大范围。同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多家市属高校院所表达了对出台《实施方案》的殷切期盼,希望将市(县)属高校院所纳入实施范围,借此提高成果转化意愿和效率。为此,这次改革覆盖面不仅考虑了省属高校院所,更向纵深扩展到了市(县)属高校院所,驻吉中直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这次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既是改革顶层设计的结果,也是顺应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呼声的需求,将广泛扩大改革政策受益面,加快形成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快速转化的新局面。

科技日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请问这次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更大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省科技厅副厅长 刘宝芳:

为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这次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在收益分配上,分别从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以及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三个维度进行了体现,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敢转问题。

首先是面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单位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时,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和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事项,明确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对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情况,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在不低于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长期使用权期限。此外,科研单位按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且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其次是面向科研单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更大自主权。2023年修订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的剩余收入分配,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备用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创新活动。同时,允许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这些政策对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及其成果转化部门具有切实有效的激励作用,通过实打实的激励,快速提升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意愿和积极性,推动科研单位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技成果转化。

与此同时,为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人员激励“盲区”问题,实现对职务成果转化各方人员激励“全覆盖”,我们还研究制定了激励科研单位正职领导的突破性举措,允许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以此发挥科研单位正职领导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决策与组织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只有四川省开展了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且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提出,对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只备案不审批。我省是全国第1个实行科研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改革“备案制”的省份,这是重大的突破性改革举措,将极大释放科研单位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牵引和拉动效应。

香港经济导报:我注意到,《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鲍成胜: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在此次系统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改革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区别于一般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主要基于3点考虑。

一是要不断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传统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后,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能够让科研人员更加明确自身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和责任,更有动力去推动成果市场化转化,进而创造更多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与产品。

二是要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职务科技成果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以及作为国有资产转化风险大等特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正是针对这些特点制定,科研单位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通过简化转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管理链条,使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提高转化效率,更好地实现经济和社会价值。

三是要不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为指导科研单位探索建立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我们又出台了操作指引,对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打破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吉林日报:《实施方案》从科技成果供给端、承接端和转化服务端三方面全链条谋划改革。请问,在转化模式上,我省将如何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省科技厅副厅长 刘宝芳: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的损失。我们有些科技成果之所以难以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就是因为转化渠道不够畅通、科技成果承接主体能力不够等。《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上提出了“四个探索”,为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探索可行路径,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

第一种模式是“先使用后付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我省科研单位可采取企业先免费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这种模式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企业的承接能力,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可以约定“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既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中小微企业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承接转化效能。

第二种模式是“差异化赋权”。根据科研单位与企业的成果供需对接情况,动态化采取“即时赋权”“协议赋权”“预约赋权”等不同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落地转化。对于科研单位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通过采取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对科研人员即时赋权的方式,提高科研人员及企业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信心和期望。对于已有成果但暂无转让或无合作企业的,通过提前采取对科研人员协议赋权的方式,促进科研人员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增加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机会。对于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通过采取对科研人员预约赋权的方式,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增加科研人员科技攻关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所需科技成果的产出效率和转化动能。

第三种模式是“权益让渡”。科研单位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的费用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此增强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科研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推动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以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增加企业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双向对接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同时,我们也鼓励科研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市场化的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转化。

第四种是模式是“先投后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与企业通过市场化合作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形式投入企业进行转化,后续再根据约定条件形成相应的股权,使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进行双向择优选择。这种模式确保了科研单位“敢投”,在“先投”阶段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确定权益责任,通过以成果换股权等方式,使科研单位主动对接企业、进军市场、实现转化,使科技成果不再“束之高阁”。同时确保了企业“敢接”,在“后股”阶段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投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通过以约定股权换取发展空间的方式减轻企业风险,使企业接后“敢转”。

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我们还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开展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中国新闻网:请问《实施方案》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措施?

省人社厅副厅长 黄明:

为了激励我省广大科研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在这个《实施方案》中,提出两个方面的具体激励措施。

一是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中,我们提出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的比重。重点是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在科研人员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荣誉奖励等方面的指标权重。同时,也作为科研单位对其下属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旨在鼓励科研人员主动对接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进而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比如,在我们制定出台的《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中,我们明确规定,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经认定近三年职务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累计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以上创新团队中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可以直接申报二级岗位评聘。

二是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中,我们把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核心指标。我们将区分两类人员进行评定。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学人员,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相关类别参加职称评聘。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系列或新职业(新业态)系列参加职称评聘。重点评价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对于如何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作的贡献,在现行的我省职称评审相关办法意见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吉林省新业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政策文件,对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如何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我们早已授权省科技厅负责。下一步,将会同省科技厅对相关的规则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得到充分认可和激励。

香港商报:请问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在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鲍成胜:

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转化是实现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手段。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集聚多方市场资源和力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让更多创新成果转化为发展结果和产业成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服务水平,重点采取两方面的激励措施。

一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施分类激励。对于科研单位内部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科研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并根据其贡献实施奖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于社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科研单位可事前约定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等事项。另外,对成绩突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予以支持。通过这些措施,激励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提高积极性,有意识、有目标、高效地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见效。

二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予以回报激励。一方面,从科研单位的角度进行绩效激励,科研单位可根据绩效采取灵活的内部分配制度,激励引进、聘用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培养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经纪人)队伍,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另一方面,从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角度进行报酬激励,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根据约定,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第三方面,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角度进行股权激励,鼓励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人才以出资入股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这些措施,激励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等专业人才以专业化手段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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