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又两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上岗!

职场   2024-11-08 17:2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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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东莞/广州/深圳/惠州市住建局

此前,广州、深圳、惠州三地住建局已发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

近日,佛山市住建局发文:2024年11月底前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

东莞市住建局发文: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每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记录仪

具体如下:

佛山

11月7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1
一、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使用范围:全市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中,由施工单位委派施工现场的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基本硬件要求: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

2
二、使用管理要求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检查1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施工,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

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3
三、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保障

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原则上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各区局要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情况列为检查内容。检查后,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督办、立案处罚等手段,对未按相关要求落实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天开展安全检查的,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案查处

对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隐患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原文附文末

东莞

11月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记录仪的通知》。

1
总体要求

记录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发放并统一管理。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每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记录仪

2
使用范围

对于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及基坑支护、地下暗挖、高大支模,脚手架等易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及重要生产节点必须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程记录。‌

3
设备使用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次

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影像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6个月,存储时效以影像拍摄当天日期为起点。如因本地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缺失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4
工作要求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使用记录仪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抽查并核对《施工安全日志》匹配情况。

我局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原文附文末

广州

10月21日,广州市住建局正式发布《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穗建质〔2024〕696 号)。

一、配备使用范围和技术要求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2、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应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支持下一步与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对接和调用查看

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凡是符合通知所列明的技术指标且遵从国标GB/T28181—2022的各形式类别的设备均可纳入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

二、使用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结合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具体情况,细化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每次检查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全覆盖检查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关键部位环节检查情况进行完整影像记录

3、施工单位应在每日下班前,安排专人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施工安全日志》应包含影像资料中的安全管理内容,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备查。

4、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应每日至少提供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视频),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未按要求落实的,立案查处!住建部门远程巡查!

1、强化应用检查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开展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的对比检查

  • 对未按通知要求落实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 经督促项目整改2次(不含)以上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

2、实现远程巡查。

下一步,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相关功能更新上线后,各项目施工单位要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要求及时注册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个人账号并按照功能指引上传检查记录仪相关点位、轨迹和影像资料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通过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强化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的远程巡查,严格执法,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惠州

10月25日,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1
11月30日前,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上岗!

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在建项目推广应用工作提倡有条件的企业为每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独立配备检查记录仪,便于“一人一档”管理。

住建部门、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

2
专职安全员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检查1次。

各项目经理部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存储,定期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查,并如实记录在《施工安全日志》中

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自行选择云平台进行存储。

原则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次

对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开展安全巡查、旁站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核查时,要全程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客观、真实地记录相关工作情况。

3
监督检查,处罚违规行为

各县(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情况列为必查内容

检查后,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督办、立案处罚等手段,对未按相关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深圳


佛山、东莞原文如下:



1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制,规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下称“检查记录仪”)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使用范围:全市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中,由施工单位委派施工现场的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基本硬件要求: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

二、使用管理要求

各有关企业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落实配发使用、监督检查、维护保养、数据存储主体责任。各项目应结合实际,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检查1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施工,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

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突出事故主动预防、隐患及时消除、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具体举措。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企业主导,稳步有序推进。检查记录仪推广应用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相对高,措施不当可能引发质疑。各区局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原则上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依法履职。各区局要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情况列为检查内容重点核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记录仪的检查频次、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是否匹配,影像资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存储并上报企业,影像资料反馈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落实闭环整改等情况。检查后,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督办、立案处罚等手段,对未按相关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天开展安全检查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案查处。对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隐患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2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确保施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记录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发放并统一管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每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控,确保施工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二、使用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巡查等环节。对于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及基坑支护、地下暗挖、高大支模,脚手架等易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及重要生产节点必须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程记录。‌

三、设备功能

记录仪应具备录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1280*720像素,视频帧率应不低于30帧/秒)、照相(分辨率应不低于5M:2560×1920像素)、音视频采集、即时存储等功能,确保图像清晰、数据准确、传输稳定。

四、设备使用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次,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拍摄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留存当日检查影像资料。

(一)影像拍摄角度能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状况,清晰连续、画面完整。

(二)视频拍摄时视频画面内应显示拍摄时间,并精确到分秒。

(三)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五、资料管理

(一)项目应配备用于存放记录仪影像资料的专用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实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同时,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按专题内容、拍摄时间进行整理汇总,资料命名包括作业内容、拍摄时间、部位和拍摄人等。

(二)影像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6个月,存储时效以影像拍摄当天日期为起点。如因本地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缺失,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市、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核实情况等工作时,可调用查看受检单位保存的影像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影像资料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记录仪的使用。‌

(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将其纳入日常监理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检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是应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合格的记录仪,‌制定具体使用及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记录仪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二是对前一日安全生产视频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利用当日晨会、交底等时机,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有关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和隐患再次发生。三是保证影像资料真实性及质量,‌定期组织数据分析,‌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四)分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应参照总承包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使用记录仪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抽查并核对《施工安全日志》匹配情况。我局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落实有关事项要求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等实施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经办人:市安监站王冠杰,联系电话:2383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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