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谷城!未成年人小王驾车撞到行人,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10 18:08
湖北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
撞到行人,致其受伤,
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近日,
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月4日,未成年人小王无证驾驶登记在其祖母周某名下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谷城县一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将车前行人陈某撞倒,事故致陈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检查费及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遂将小王、周某与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谷城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经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被告小王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对小王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母已下落不明多年,原告自愿放弃对其母的起诉,故被告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明知被告小王系未成年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给被告小王驾驶,造成原告的损害,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93409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6371元,被告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5484.12元。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不仅危险,而且是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本身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主观上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过失,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未成年人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会骑”并不等于“能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够成熟且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理能力有限,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应尽到监护义务,提醒、监督未成年子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成年人在出借车辆时应严格审视驾驶人的年龄、是否有驾照、酒后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需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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