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医疗保障局召开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政务   2024-10-02 18:00   安徽  
日前,砀山县医疗保障局召开2025年度砀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县委宣传部、拂晓报、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砀山县医疗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2025年度砀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解读。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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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便捷缴费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三)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覆盖范围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六)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一)筹资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70 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400 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 670 元。

(二)资助政策。

1.全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400元/人·年。

2.定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40元/人·年,个人缴费60元/人·年。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00元/人·年,个人缴费200元/人·年。

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人口参保资助政策,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四、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期限

(一)实行按年度集中参保。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 2025 年2 月底,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时可选择当年及下一年参保年度。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上年在宿州参保居民。通过“宿州税务”“宿州医保”“砀山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皖事通等平台完成税务缴费。宿州市在职参保职工关联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身份信息,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为亲属交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也可以到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由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代收代缴。

上年未在宿州参保居民。登录“宿州医保”、“砀山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录入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上传相关身份凭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后完成参保登记并跳转税务征收系统缴费。或持户口簿、居住证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由工作人员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六、关于居民参保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精神,“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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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砀山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董萧 邵丽  张娜   视频制作: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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