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开展,巩固提升“移风易俗、集中治丧”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八部委(局)<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县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县区域范围
除国家政策规定应尊重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磴口县区域内的人员去世后,其遗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火化。同时,在磴口县城区内(东:总干渠沿线以西;南:磴二线沿线以北;西:乌审干渠沿线以东;北:北绕城沿线以南)的所有治丧活动,应统一集中到磴口县殡葬服务中心(磴口县穿沙公路15公里处)进行。
凡磴口县户籍的居民去世后,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遗体火化政策的,免除火化服务费1500元。其中:遗体接运费500元/具、遗体存放费200元/具/三日、遗体火化费700元/具、骨灰寄存费100元/盒/当年。
二、规范“城镇丧事活动”
严禁私搭乱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划定范围内搭建灵堂(棚)、焚香烧纸、摆放花圈、吹奏哀乐、抛洒冥纸冥币、沿街游丧等相关事宜。治丧活动的相关丧葬用品及遗物等,一律在集中治丧点(磴口县殡葬服务中心)焚烧。
严禁散埋乱葬。骨灰可寄存在磴口县殡葬服务中心,也可安置于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中。提倡和鼓励在公墓区域内通过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或抛洒等“生态葬”的方式进行安葬。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积极引导群众崇尚科学,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厚养薄葬、丧事俭办的丧葬理念,提倡文明低碳祭祀,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祀等形式缅怀故人。
三、党员干部带头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严格做到“四带头”,即带头执行火化政策;带头革除丧葬陋习,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倡导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四、实施专项治理
磴口县城区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意外去世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所在单位)及卫健委、交警队、公安局、村(居)委会、小区物业、殡葬服务个体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县殡葬服务中心报备。全县各社区负责人、干部职工、小区网格员及物业管理人员要掌握情况,及时摸清摸准辖区内居民死亡信息,第一时间入户宣传我县殡葬改革政策,动员家属对遗体进行火化,并前往殡葬服务中心举办治丧活动。
在磴口县城区内私搭乱建灵棚等违规举办治丧活动,由民政局牵头,联合巴彦高勒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 / 磴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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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锦阜
二审:田 芳
三审: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