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费收费!广州最新通报,增城有人被罚→

民生   2024-11-15 20:33   广东  

以案警示!

各位增城房东请注意~

因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

广州又有多人被罚

涉及多个区

有人被罚198079元!


今年以来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

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1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第三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起案例涉及增城


案例一


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某公寓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某公寓经营者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1.3元/度至1.5元/度不等的单价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4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19.49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93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二路某园区管理方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某有限公司按照1.6元/度向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二路某园区内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1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黄埔区新庄二路某产业园区管理方

加价收取水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电费1.2元/度(另增加20%作为损耗费用)、水费4.34元/立方米(另增加20%作为损耗费用)向黄埔区新庄二路某产业园区内租户收取水电费,分别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某经济合作社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某经济合作社在向终端用户转供电过程中,按照电费0.85元/度、管理费0.45元/度,即实际电费单价1.3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6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98079.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海珠区仑头西约横街八巷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仑头西约横街八巷某出租屋管理者黎某某按照1.5元/度向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天河区员村南富大街四巷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员村南富大街四巷某出租屋房东钟某某按照1.5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60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天河区吉山下街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吉山下街某出租屋房东梁某某按照1.5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708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敦仁巷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敦仁巷某出租屋管理者古某某按照电费0.89元/度、综合管理费0.61元/度,即实际电费单价1.5元/度的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921.28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用电权利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明确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国家电价政策加价

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广州:

不按规定收取电费

最高罚200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要求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并提醒各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根据告知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经营者或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对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投诉举报
城中村出租屋电费加价?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最直接的投诉渠道,就是拨打12345政府热线,来信来访也可以。鼓励投诉人提供具体的房屋租赁地址、收费主体、收费凭证等证据,以便执法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执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


转发,周知!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刘樱洁

责编:卢铭华林汝嫦

审核朱卓东、张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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