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废名录改了什么?

健康   2025-01-30 07:00   河北  

第八届固废处置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3月21-23日      地点:杭州  

本次会议三大板块、几十个固废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理技术及设备应用议题(铝灰、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盐、废酸、飞灰、废桶、含油污泥、各类窑炉协同处理、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尾矿、废光伏组件、退役风电叶片、废旧动力电池、污泥、存量垃圾、预处理破碎、数智化管理系统、暂存间等)

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 艳云 15340187079 同微信 

1. 新增豁免农村的医疗废物

2. 新增4种锡冶炼危险废物
3. 扩大含汞危险废物的范围

4. 整合铬酸电镀废物的代码

5. 明确危废鉴别的归类管理
6. 鉴别危废的前提是属于固废

7. 明确名录中的颜料不包括钛白颜料

8. 明确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

9. 明确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

10. 删除利用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豁免


近日,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发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名录》到底改了啥?

此次修改内容,危废名录涉及到17大类37项豁免清单涉及到21大类33项
有10点变化,需要特别关注:

1. 新增豁免农村的医疗废物

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如果要求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困难很大。

为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新《名录》明确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对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全过程的豁免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管理不是可以随意倾倒、处置新《名录》明确要求“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

因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

2. 新增4种锡冶炼危险废物

2021年版《名录》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大类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中,这次修订新增了4项锡冶炼废物HW48从原有共30项(铅、锌、铝、铜等冶炼的废物),成为现在共34项。

新增的4种,是普遍具有危险特性锡冶炼废物具体是:锡火法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锡火法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酸泥和污酸处理过程产生的砷渣,以及锡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湿法除尘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3. 扩大含汞危险废物的范围

新《名录》HW29(含汞废物)大类的“非特定行业”里面的废物代码为“900-024-29”的含汞危废,拆分出了新增废物代码为“900-054-29”的含汞危废。

具体规定为“已禁止使用的,所有者申报废弃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汞和汞化合物。”

废物代码为“900-024-29”的含汞危废,在2021年版规定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基础上,新增加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其他废含汞非电子测量仪器。”

4. 整合铬酸电镀废物的代码

新《名录》删除了2021年《名录》中HW21(含铬废物)中废物代码为“336-100-21”的“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把这一类别的危废整合并入了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废物代码为“336-100-17”的“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里面。

此外,新《名录》HW17(表面处理废物)大类中,还有废物代码为“336-068-17”的“使用铬化合物进行抗蚀层化学硬化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336-069-17”的“使用铬酸镀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336-101-17”的“使用铬酸进行塑料表面粗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相关的危废。

5. 明确危废鉴别的归类管理

新《名录》第六条明确,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要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

近几年,在危废鉴别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废,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废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因为在2021年版《名录》中规定,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本次修订明确,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

新《名录》的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6. 鉴别危废的前提是属于固废

为便于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新《名录》注释里新增一条明确危险废物首先要是固体废物,即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属于固体废物的。

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就不能依据新《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7. 明确名录中的颜料不包括钛白颜料

新《名录》在注释里新增了第6条明确HW12 类危废表述中的颜料不包括钛白颜料。

8. 明确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

新《名录》在注释里新增了第4条,明确新《名录》中的矿物油, 是指石油炼制产生的矿物油、煤直接液化油,不包括动植物油脂、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以及采用烯烃聚合、合成气制烃工艺生产的合成油,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也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 明确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

新《名录》在注释里新增了第5条明确HW02 和 HW03 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物、原料药,不包括调节水、 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废弃的维生素也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

10. 删除利用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豁免

新《名录》删除了2021年版《名录》的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第22项的豁免,删除了废物代码为321-024-48、321-026-48的利用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豁免管理。
此外,新名录还明确了“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赤霉酸生产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和蒸发处理残渣(液)。
新《名录》中HW40 类危废表述中的醚和醚类化合物不包括醚类物质聚合形成的聚合物。
新《名录》中HW45 类危废表述中的有机卤化物不包括含卤素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修订对照表

近日,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司主持修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技术支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发布。环科院编写了修订对照表供《名录》使用参考。

《名录》是危险废物判定的重要法定依据,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名录》修订延续了《名录》的整体结构,坚持精准及时、科学有序、风险防控的原则,是对《名录》的进一步维护。

此次修订重点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社会反映集中的煤焦油、农药废盐、有色冶炼废物等进行了修订,及时响应了社会关注点,较以往修订更具时效性。本次《名录》修订是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

环科院在构建和维护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承担了2008年版、2016年版、2021年版和2025年版《名录》修订的技术支撑工作。作为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单位,为强化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下一步,环科院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风险控制技术研究,为《名录》的动态修订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修订对照表全文如下:


附:2、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得到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2008年和2016年两次较大幅度修订,《名录》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已基本确定。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以往8-10年的修订间隔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订和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幅度较小,更具有时效性。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名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近两次《名录》修订的原则总体没有变化,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治污、坚持风险防控。本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切实保证列入《名录》中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同时,及时研究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废物,有效响应社会关注热点。

  二是科学有序。制定了关于《名录》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依据科学、修订过程有序。

  三是防控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

  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

  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问:正文第六条第二款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21年版《名录》规定,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且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随着近几年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全面推开,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上述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问:《名录》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能依据《名录》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本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

  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外,还新增了5条注释,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如,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问:《名录》附录中对“豁免条件”的说明新增加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

  首先要强调的是,《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名录》正文第三条对豁免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

  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问:本次修订新增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方面的修订也是为了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此类医疗废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比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自行处理处置,或者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收集转运方式等,助力解决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实难题。

  问: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

  《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来源: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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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固体废物环境治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固体废物产业融合,助力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25321-23杭州召开第八届固体废物产业发展大会

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地点



时间:2025321-23日( 21日报到)

地点:浙江  杭州


会议主题



产业融合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会议初步安排



(一)主旨报告

1.固体废物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解读

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3.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展望

4.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治理

5.国家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相关进展

6.固体废物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分论坛

分论坛一:危险废物深度资源化专题论坛

1.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2.铝灰及二次铝灰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3.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4.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5.废杂盐资源化利用新技术与新设备

6.碳化、超临界、等离子体等技术在危险废物领域应用及案例

7.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关键技术与设备

8.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技术、工艺及设备

9.废漆渣、漆桶资源化利用技术

10.废催化剂、废线路板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11.含油污泥资源化处理技术及装备

12.危险废物破碎等预处理技术与装备

13.危险废物数智化管理系统及配套设施

分论坛二:固体废物协同处理专题论坛

1.工业窑炉协同处理技术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3.钢铁冶炼窑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案例

4.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5.有色冶炼窑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6.循环流化床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7.水泥窑用替代燃料技术与案例分析

8.陶粒窑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

9.焦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

10.污染土壤协同处理技术

11.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2.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分论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专题论坛

1.煤矸石中有价元素回收技术

2.煤矸石作为环境材料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3.粉煤灰提碳提纯技术及装备

4.粉煤灰微珠提取技术

5.粉煤灰制备低聚物水泥技术及示范

6.脱硫石膏制备自流平砂浆的生产和应用

7.脱硫石膏高值化制备硫酸钙晶须技术

8.有色金属尾矿中稀贵金属回收与分离技术

9.有色金属尾矿中非金属矿提纯和深加工高值利用技术

10.尾矿生产凝胶材料及充填技术和应用

11.尾矿协同其他工业固废制备微晶玻璃技术

12.报废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

13.退役风电叶片回收技术路径

14.退役动力电池精细化拆解成套回收工艺与技术

15.新能源锂电池材料全元素高值化绿色化循环利用新技术与产业

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应用

17.污泥热解及碳化技术与工程实践

18.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19.填埋场存量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

20.固体废物资源化破碎等预处理技术与装备

(三)现场交流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创环国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无忧固废网

清源工和(北京)生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与再生材料唐山市重点实验室

西南科技大学

协办单位: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诺客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固体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相关单位

2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固体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5.废旧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动力电池等新能源废物的产生、处置、技术单位等;

6.投融资机构及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人(含会务、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2000/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备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免收参会费(限1名)交通和住宿费自理。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同微信

座机:18311153598

邮箱: 760247380@qq.com

 


历届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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