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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10点,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学前教育法》。
法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过去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方案禁止的、不倡导的事情,将明确变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以下10种较为常见的行为都将违法,值得幼儿园警惕!
违法行为一:小学化教学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办园行为。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违法行为二:体罚、歧视儿童
第八十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违法行为三:未经监护人允许使用儿童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法行为四:违规收取费用、克扣伙食费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违法行为五:向家长推销商品、服务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违法行为六:聘用无证教师、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十七条: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聘任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违法行为七:不配齐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违法行为八:未给足教职工薪资保险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违法行为九:公办园参与民办园经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十:民办幼儿园上市
第三十五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