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董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于某提出借款1万元。原告于某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万元后,转借给被告董某,双方以书面借款合同的形式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于某诉称:借款期满后被告董某仅向其还款8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董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于某出借给被告董某的1万元系金融贷款,并非其自有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对原告于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因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董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董某向原告于某返还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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