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当然享有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

百科   2025-01-06 19:59   北京  

疑惑

1988年7月7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由李四转让其位于甲地对面的0.9亩土地给张三。后上述土地一直由张三管理、使用。后王五因无宅基地可供建房,遂提出从张三处受让。2005年12月17日,张三收取王五土地转让款13000元,并向王五出具了收据。后张三的子女张小四、张小五、张小六因建房用地与王五发生矛盾,认为张三在未征得其子女张小四、张小五、张小六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王五进行土地转让交易,严重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张三子女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以使用居住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它的获得需要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等程序。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从李四处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村民小组申请所得,而是其与他人通过签订合同受让所得。根据法律规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合同受让人张三享有,其子女并不当然受让该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张三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他人无权干涉。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宅基地所有权也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是按成员户为单位在农村集体组织内分配,子女对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无当然继承权,但是其父母的房子可以继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第363条

资料来源:《农村土地、宅基地政策法律100问》


自然资源普法
分享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法案例、执法信息,普及自然资源执法、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