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普法】新修改《统计法》之部门篇

文摘   2024-12-27 19:35   宁夏  

        新修改《统计法》

                 ——部门篇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在统计部门取得重大进展。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营造“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统计生态。


PART.01

各有关部门关于

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职权

一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

统计工作必要保障。

二是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

三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是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

立行使统计职权。

五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

标准并按程序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六是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七是建立本部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八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九是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等。

十是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PART.02

部门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职权

一是依法独立行使三大统计职权。

二是依法真实统计。

三是依法保守秘密。

四是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

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

五是依法拟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

统计调查制度。

六是依法拟定部门统计标准。

七是依法保存管理本部门统计资料、

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的统计资料。


PART.03

适用于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5个不得”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PART.04

学习内容测试


0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 )等晋升。

A、职务职级

B、职务

C、职级

D、职位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绿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0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 )的指导。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上级人民政府

D、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绿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03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 )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A、单位统计调查对象

B、群体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C、同类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D、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绿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供稿 | 执法监督处、西吉调查队

编辑 | 李思娴

审核 | 贺俊峰

终审 | 邓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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