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轻罚!十堰公布10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02 10:1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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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适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全市系统适用“四张清单”案件6500余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该局公布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适用“四张清单”十大案例。


01
张湾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商品条码要求的商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5月2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梨花湖银丝面”商品条码已注销。经查,该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已于2017年6月20日注销。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3.8元。当事人销售标注无效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该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温度,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02
房县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5月17日,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在美团平台发布紧致抗衰的美容服务宣传广告,但其使用的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且功效均无紧致抗衰内容。当事人将普通的美容项目宣传为具有抗衰功效,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时间短、销售量少,且在该局实地核查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将普通的美容项目宣传为具有抗衰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但因其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该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理念从“重处罚”向“重教育引导”的转变,引导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03
郧阳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豆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4月25日,郧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四季豆货值金额共24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容缺免责”,推行“审慎”管理。对“四张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规范经营,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热情。

4
十堰经开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野山药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7月8日,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野山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不合格野山药货值金额共121.54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落实“四张清单”,对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不仅实现了依法行政,更体现了执法的温度,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05
竹山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3年11月23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螺丝椒货值27.87元。当事人经营农残超标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宽严相济、柔性执法的原则,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结合,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既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

06
丹江口市某水产店销售野生渔获物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7月30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水产店开展检查,发现该水产店经营有野生渔获物。经查,该批渔获物为当事人从丹江库区垂钓人处购买,数量140.25kg,货值金额8030元,检查时尚未销售。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该局本着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理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

07
郧西县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7月4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中华牌牙膏,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6;佳洁士牌牙膏,限期使用日期:2024/06/26。两种牙膏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82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涉案牙膏货值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办理中,该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四张清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其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08
竹溪县某养发店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5月22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2盒刮痧板,生产日期:2021/04/20,有效期:三年,货值金额为7.08元,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刮痧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涉案刮痧板货值金额小,失效时间较短,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民生领域的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以群众身边的小事为切口,综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有效规范了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09
茅箭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4年3月1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15个品种共84瓶饮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7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开展“柔性执法”,对经营者依法减轻处罚,促使其能够主动认识错误,既达到了整改规范的效果,也体现了执法的权威,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10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述:2023年10月17日,武当山特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糕点区货架存放有6袋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3袋椰奶味超软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3/06/05;3袋超软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3/06/16,保质期均为120天),货值金额17.9元,违法所得1.1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涉案食品数量少、过期时间较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实现执法目的。该局对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用“有温度的执法”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增添助力,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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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市场监管局
记者 |  吴楠  通讯员 | 李小丹
编辑 |  王佳  责编 | 静静  
初审 |  陈玉  终审 |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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