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退出机制来了!!!看看有什么变化

教育   2024-07-12 06:51   四川  
   

中国工程院章程

(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中国工程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2.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与评估;
    3.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六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学精神,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与评估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科普活动。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
    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中国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务院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中国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并任命,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作为当然成员,参加主席团会议;由非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列席主席团会议。
    中国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第六章  学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开展院士增选工作;
    6.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中国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编辑出版反映工程科技进展与成就、体现工程科技战略研究成果、弘扬院士科学家精神的期刊、书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按照国家财政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中央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定期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表决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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