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课堂】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制度保证

政务   社会   2024-11-07 13:54   天津  


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提供制度保证


王俊 钟龙彪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列宁说:“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要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在把好新党员“入口关”的同时,疏通不合格党员的“出口关”。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党规层面着重解决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党内法规。



《办法》出台

重大意义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中国共产党是拥有9900多万名党员、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提高党员队伍质量,持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尽责、奋发有为,在大战大考中冲锋在前、拼搏奉献,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共产党人的精神风貌。但也要看到,党内也有极少数不合格党员,有的有名无实,宗旨意识淡薄;有的理想信念衰退,不发挥作用;有的组织纪律散漫,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等等。如果任由这部分人留在党内,不仅会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会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心要放在加强教育管理、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来。对那些不合格的党员,该教育的就要严格教育,该处理的就要及时处理,该清除的就要坚决清除。只有这样,党的肌体才会更加健康,党的队伍才会更有生机,党的力量才会更加强大。
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有着自己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具体体现在党的性质、宗旨、目标、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各个方面。强调严的标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决守住可能损害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方面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的界限。《办法》总结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按照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制度有机衔接、集成联动、协同协调的部署要求,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专门规定,填补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党内法规空白,为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组织处置、组织调整和党纪处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边界划分的党内法规权威依据,体现了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的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

把握《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所谓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办法》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作为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明确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对于组织处置方式,《办法》明确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同时,《办法》还对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确保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坚持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慎重稳妥,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办法》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综合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等,充分考虑党员行为和基层实际,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出规定,为解决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这一规定补充了其他相关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将党员的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作了有效区分,有利于明确组织处置的政策界限。
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办法》对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作了细化,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审核把关与督促落实,定期对组织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党委要履行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所属党支部按照规定开展组织处置并全程指导;党支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处置各个环节工作。


抓好《办法》的

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要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把《办法》贯彻好、执行好。
一是要明确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始终做合格党员。对于每一名共产党员来说,做合格党员,是永远不变的命题。抓好《办法》贯彻执行,要通过召开支部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宣传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让广大党员思想有触动、内心有震动,从而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义务,对照合格党员标准查找问题差距,始终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联系服务群众中挑重担、当先锋、打头阵,发挥出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办法》精神要义。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办法》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将《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学习内容,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按照“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的要求,慎重认定不合格党员,确保在工作实践中实事求是、不出偏差。
三是要履行责任,不折不扣把《办法》要求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及时、严肃地开展起来。要把教育贯穿组织处置工作始终,坚持在转化提高上下功夫;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搞好制度衔接,正确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作者分别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编辑:郑昱彤

审校:陈爽  陈媛媛

来源:《党课》2024年第21期(11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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