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费和服务费必须分别计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要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原则上要在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二、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无论是否电网企业直供电,无论是何收费环节,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33元),任何单位不得针对充电电费赚取差价。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标准计收。
三、全方位执行明码标价要求
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不能用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来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政策法规要求、运营成本、社会承受力、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欢迎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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