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市交通局执法支队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集中统一开展机动车维修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摸底调查,重点摸排全市汽车4S店以及主要路段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经营内容等有关情况和最新动态,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多家机动车维修厂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机动车维修市场安全。
本期“蒲公英喊你学法”专栏带来的典型案例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案,隐患内容为擅自改变机动车轮毂尺寸、擅自给机动车加装轮眉和尾翼改变车辆外观结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立案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成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维修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市交通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部门抄告,发现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在厦门市湖里区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经立案调查:
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备案。
经查明,该公司曾于2023年12月5日对闽Dxxxxx车辆进行改装,更换了该车轮毂,该车原轮毂尺寸为17寸,更换之后的轮毂尺寸为18寸。2023年4月12日对闽D8xxxx车辆进行改装,为该车加装碳纤维轮眉和巴博斯尾翼。
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涉案维修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交通局执法支队责令涉案维修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蒲公英”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其第七十一条亦配套规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 第20600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明确,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起罚点为3万元。
本案中,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对两辆机动车加装轮眉和尾翼、更换轮毂,其行为已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作出的裁量合理适当。
警示意义
机动车改装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本违法事项在历次的罚款金额下调中均未降低,裁量幅度也是从较重起罚,体现了立法者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的从严打击的导向,在此立法导向下,执法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保持高压态势。
本案中,市交通局执法支队与辖区公安交警紧密联系,联合发力,有力有序办理了该案,让违法行为人付出了应有代价,也警示了其他经营者,教育了社会公众,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对执法部门来说,是两部门联合执法凝聚执法合力的生动体现。对非法改装维修经营者来说,是惩戒,是警示,更是保护。
温馨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维修企业主们: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长远经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的学习,合法诚信经营,向“非法改装”行为说不。
在此,也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经营行为,与执法部门一起构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