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法援民生故事》第五期:交通事故索赔难 临湘法援帮维权

文摘   2024-11-07 17:23   湖南  


FM104.1《巴陵法援民生故事》

主办单位:岳阳市司法局

                        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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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临湘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奕

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慧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下午18时30分,李某驾驶四轮电动汽车搭乘孙女李某研,沿S20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临湘市S206线某地时,在实施超车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汤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研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认为李某未注意行车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汤某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李某一家遭受重创,生活难以为继,2023年7月19日,李某之妻姚某经当地司法所指引,向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汤某获取经济赔偿。

通过案情重现我们大致对整个案例有了一定的了解,想请问丁律师,在收到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您是怎么做的呢?

接受指派后,我及时接待了姚某,向姚某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因车辆驾驶人死亡,为进一步了解事故原因,我查看了案发现场、到交警队调取汤某肇事车辆行驶轨迹及询问笔录等,发现李某虽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汤某也存在下坡转弯路段未减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与法院多次沟通、详细举证,最终法院判决时将被告汤某的赔偿责任由30%酌情调整到了40%,为受援人在司法实践通常处理的基础上多争取了57834.6元的赔偿款。

丁律师,那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的重难点在哪里呢?

本案的重点难点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了解案件详情后,我发现汤某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却未考虑这一情节。为给受援人争取更多权益,我先引用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决定,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案情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充分论证了该案责任分配比例可调整的基础上,我又通过向临湘市交警大队调取了汤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行驶轨迹及汤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方式,分析出汤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的行为:在下坡急转弯的事发路段没有减速行驶,且在50米开外看到前方行车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减速,这是造成两车相撞的一个直接且重要的原因,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考虑肇事司机汤某的上述行为。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举证和分析说明,认为对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不应局限于省高院规定的一般认定原则7:3,而应当是6:4。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酌情调整由汤某承担了40%赔偿责任,比之前的30%赔偿责任提高了10%。
好的,感谢丁律师的回答,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可能就发生在你我身边,当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第一时间需要做些什么呢?

第一步: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事故发生在晚上还要开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三角架等警示标志,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步:查看现场,拍照取证。主要查看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如果是轻微碰擦,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拍照时尽量从不同角度拍摄,比如前、后、左、右,周围建筑物、标志标线这些直观反应车辆位置的都拍进去,不能单拍财产受损位置。

第三步:事故报警,保险报案。事故较为严重无法自行处理的,比如有人员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有争议或其他需要交警处理的,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有人员伤亡还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救治。

第四步:撤离现场,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事故车辆还能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在报完警、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等保留相关证据之后,应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处理。

丁律师的讲解还是非常的详细,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严重的会触犯哪些刑事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最常见的是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过失犯罪。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应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下列几种情形的交通肇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致死亡一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酒驾或者毒驾;

2.无证驾驶;
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驾驶明知是无牌或报废机动车的;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丁律师,交通肇事可能会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还是非常严重的,如果现场逃逸,会产生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吗?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扣分、罚款、拘留等。

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已经构成了犯罪的,在这个基础上逃逸,会加重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来讲,一般的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但如果有逃逸,通常是3-7年;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就是7年以上。
丁律师,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伤致残的,除了以上费用,还可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费用计算有具体规定,有需要的可自行查阅。

丁律师,这些赔偿费用,在计算过程中有特别需要注意的点吗?

所有赔偿费用应当是必要且合理的支出。比如医疗费,不能简单理解为实际支出的费用,还要以“必须”为标准,如果伤者本来就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且治疗这些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那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很难得到支持;还有擅自住院、转院、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拒绝出院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赔偿的范畴。其他费用赔偿也是遵循这个道理。

再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扶养对象、赔付年限、费用认定上也要注意:扶养对象必须是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赔付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就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尤其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不以案情发生之日,应从定残之日起算。

想请问一下丁律师,如果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从事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仅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现实中,退休后还在工作的老年人很多,有些老年人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故在实践中,能证明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谢谢丁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如果学生因交通事故休学,能额外获得其他赔偿吗?

一般来说,在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除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外,其他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都可以主张。但对于额外的休学损失赔偿,则‌取决于具体情况。比如因事故导致的休学是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休学损失是不是实际存在?比如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家庭负担的加重等。最后,法院会参照相关标准(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例如新闻报道过有一个大学生车祸案,事故造成该学生十级伤残,需在家休学一年。她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就有“休学损失”这一项费用。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作为在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伤情较重,治疗休养时间长达数月,身体恢复到正常状态需要一定时间,属于客观上难跟上原有学习进度,休学一年合乎情理,且休学客观上增加了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其家庭的负担,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了一些择业机会,因此“休学损失”客观存在。最后法院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确认这名大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休学损失”为3万元。
杨局长,据我了解临湘市司法局这些年的工作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荣获过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全国组织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省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省法治工作先进集体、省安置帮教先进集体等许多荣誉。能重点讲讲,临湘市司法局这些年做了哪些工作,能取得这样亮眼的成绩?

好的,主持人。其实涉及的工作还蛮多的,比如在规范依法执法、化解风险矛盾、创新法治宣传、深化法律服务、提升社矫监管实效、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下了很多功夫。我重点讲讲规范依法执法和创新法治宣传这两项工作。

规范依法执法方面,我局紧扣法治政府建设,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审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核查并完善数据平台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资质,联合多个部门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参与各项业务培训。三是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合同文书、信访文件等合法性审查和制度权限,全方位把关企业合同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加速企业建成投产。四是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高质量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副市长带头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维护政府权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党委、政府身边的法律参谋作用。五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近七千家企业“扫码入企”,通过线上执法监管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申请、报备、检查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执法监督。

在创新法治宣传上,我局注重科技赋能,深耕普法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技术新媒体,精准宣传推广法治宣传亮点;二是踊跃参与法治宣传微视频竞赛,我局先后拍摄“毒果”“毒品大礼包”“反诈三句半”“利剑护蕾·雷霆行动”等短视频,均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其中今年拍摄的“利剑护蕾·雷霆行动”获省平安办主题宣传教育优秀视频一类作品;三是把握“送法下乡”、国家安全教育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在各乡镇(街道)深入开展“走基层 惠民生”、夜市“普法小摊”“法律明白人”等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主题活动,赋予法治宣传更多的烟火气和时代感。

杨局长,听说咱们临湘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也是相当出彩,能给我们讲讲吗?

临湘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作为管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机构,近年来聚焦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大胆创新探索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搭建了市、镇、村“三级平台”的法律服务站点,设立办证大厅、公证、律师、调解、法援接待“四室一厅”;二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条龙”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全覆盖。三是狠抓队伍建设,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网络式管理,在全市各乡镇、村设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办案力量全覆盖。

5年来,全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90件;办理公证案件5242件;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800余件;接受法律咨询11万人次;合作开办播出法治电视专栏42期;组织开展重大法治宣传活动68场次;上报优秀案例6个,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稿180篇,其中我局“边界联动出实招,同心共谱和谐曲”上稿国家级人民调解杂志,“法援之光护民生之路”、将法援大爱播洒乡村“乡亲哥”等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材料,受省内外主流媒体推介。连续5年被岳阳市司法局、临湘市委、临湘市委政法委、临湘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评为先进单位。
杨局长,那作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能给我们也简单的介绍一下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吗?
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及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培训等,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机构。近年来,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差异化补贴、定期案件质量评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提升案件质量。办理的余某提供劳务受害案被岳阳市总工会推荐为湖南省十大职工维权典型案例,对姚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例被收录于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先进单位。
杨局长,今年法律援助被列入省级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临湘市司法局在做好民生实事法律援助项目上下了什么功夫呢?

我局致力于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一是让普法宣讲更接地气。积极借助“夜市普法”“法治副校长普法”“乡镇普法宣讲”等形式结合实际,让普法更通俗易懂、更贴近生活。二是让服务民生更有温度。延伸特殊群体服务触角,采取“帮代办”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畅通、便捷的绿色通道。三是让法援服务更显专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活动,参与全省法律援助技能比武,提升队伍法律援助规范性和专业度。

想请问杨局长,在推进民生实事法律援助项目中,有遇到什么困难吗?又采取了哪些做法呢?

一是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还不够了解。二是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信任度还不高。比如对办案律师的专业性存在质疑,或是担心这是公益免费援助,办案律师责任感不强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是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通过在每个乡镇成立法援工作站等方式,让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指派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承办案件,同时不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提升执业律师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把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办好办实,办出口碑。
在前面的案件中,受援人是通过镇上的司法所,到法援中心申请的法律援助。想请问杨局长,司法所的职能是什么?能简单介绍下吗?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指导调解;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以及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同时,我局依托乡镇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下面我主要讲解一下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方面发挥的作用。

这些年,临湘市基层司法所紧扣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落实司法所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的“双背书”制度。二是抓实队伍建设,促进纠纷调解。通过以老带新,将资深调解员的调处经验传给接班的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三是落实“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汇聚辖区法治资源和法治力量,化风险于无形。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四是规范化推动司法所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工作树立风向标,激发乡村治理新效能。


杨局长,您刚刚提到司法所还有个重要工作是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这个词听起来还挺陌生的。能简单讲一下是干什么的吗?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的呢?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行刑相对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种罪犯。对这类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科学管控特殊群体,杜绝脱管漏管。创新社区矫正机制,提升社矫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黑恶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档案资料库,全年滚动隐患排查、落实教育帮扶等措施,严防重新犯罪;二是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智慧水平。建成标准化智慧矫正中心,实现智能化、规范化要求,为全市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提供基础保障。三是灵活探索社矫路径,彰显人文关怀。代为申请监狱远程会见预约,针对性开展个案疏通辅导、分类专题警示教育及心理健康讲座,灵活安排社矫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困难、就业、就学帮扶,最终实现临湘社矫工作既“管得住”又“矫得好”。
好的,非常感谢杨局长!下面进入我们的观众互动时间。我们挑选了一些观众很关心的法律问题,想请丁律师为我们解答:第一个问题是车子借给别人开,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我要不要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车主没过错,通常由借车人承担‌。如果车主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过错行为包括:一是提供的车辆本身有瑕疵。比如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没有购买交强险,无行驶证、是套牌车辆等。二是借车行为本身有过错。比如明知对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仍然借车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别人免费搭乘我的车,出了事故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或逆向行驶、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

主持人:万万
编辑:瞿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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