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4.1《巴陵法援民生故事》
主办单位:岳阳市司法局
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岳阳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
播出平台:岳阳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
岳阳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
本期嘉宾
临湘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奕
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慧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下午18时30分,李某驾驶四轮电动汽车搭乘孙女李某研,沿S20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临湘市S206线某地时,在实施超车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汤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研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认为李某未注意行车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汤某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李某一家遭受重创,生活难以为继,2023年7月19日,李某之妻姚某经当地司法所指引,向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汤某获取经济赔偿。
通过案情重现我们大致对整个案例有了一定的了解,想请问丁律师,在收到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您是怎么做的呢?
接受指派后,我及时接待了姚某,向姚某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因车辆驾驶人死亡,为进一步了解事故原因,我查看了案发现场、到交警队调取汤某肇事车辆行驶轨迹及询问笔录等,发现李某虽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汤某也存在下坡转弯路段未减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与法院多次沟通、详细举证,最终法院判决时将被告汤某的赔偿责任由30%酌情调整到了40%,为受援人在司法实践通常处理的基础上多争取了57834.6元的赔偿款。
本案的重点难点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了解案件详情后,我发现汤某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却未考虑这一情节。为给受援人争取更多权益,我先引用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决定,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情及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第二步:查看现场,拍照取证。主要查看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如果是轻微碰擦,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拍照时尽量从不同角度拍摄,比如前、后、左、右,周围建筑物、标志标线这些直观反应车辆位置的都拍进去,不能单拍财产受损位置。
第三步:事故报警,保险报案。事故较为严重无法自行处理的,比如有人员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有争议或其他需要交警处理的,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有人员伤亡还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救治。
第四步:撤离现场,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事故车辆还能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在报完警、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等保留相关证据之后,应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处理。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应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下列几种情形的交通肇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另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酒驾或者毒驾;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扣分、罚款、拘留等。
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已经构成了犯罪的,在这个基础上逃逸,会加重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伤致残的,除了以上费用,还可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费用计算有具体规定,有需要的可自行查阅。
所有赔偿费用应当是必要且合理的支出。比如医疗费,不能简单理解为实际支出的费用,还要以“必须”为标准,如果伤者本来就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且治疗这些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那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很难得到支持;还有擅自住院、转院、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拒绝出院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赔偿的范畴。其他费用赔偿也是遵循这个道理。
再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扶养对象、赔付年限、费用认定上也要注意:扶养对象必须是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赔付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就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尤其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不以案情发生之日,应从定残之日起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从事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仅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现实中,退休后还在工作的老年人很多,有些老年人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故在实践中,能证明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好的,主持人。其实涉及的工作还蛮多的,比如在规范依法执法、化解风险矛盾、创新法治宣传、深化法律服务、提升社矫监管实效、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下了很多功夫。我重点讲讲规范依法执法和创新法治宣传这两项工作。
规范依法执法方面,我局紧扣法治政府建设,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审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核查并完善数据平台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资质,联合多个部门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参与各项业务培训。三是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合同文书、信访文件等合法性审查和制度权限,全方位把关企业合同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加速企业建成投产。四是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高质量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副市长带头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维护政府权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党委、政府身边的法律参谋作用。五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近七千家企业“扫码入企”,通过线上执法监管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申请、报备、检查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执法监督。
在创新法治宣传上,我局注重科技赋能,深耕普法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技术新媒体,精准宣传推广法治宣传亮点;二是踊跃参与法治宣传微视频竞赛,我局先后拍摄“毒果”“毒品大礼包”“反诈三句半”“利剑护蕾·雷霆行动”等短视频,均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其中今年拍摄的“利剑护蕾·雷霆行动”获省平安办主题宣传教育优秀视频一类作品;三是把握“送法下乡”、国家安全教育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在各乡镇(街道)深入开展“走基层 惠民生”、夜市“普法小摊”“法律明白人”等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主题活动,赋予法治宣传更多的烟火气和时代感。
临湘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作为管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机构,近年来聚焦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大胆创新探索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搭建了市、镇、村“三级平台”的法律服务站点,设立办证大厅、公证、律师、调解、法援接待“四室一厅”;二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条龙”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全覆盖。三是狠抓队伍建设,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网络式管理,在全市各乡镇、村设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办案力量全覆盖。
我局致力于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一是让普法宣讲更接地气。积极借助“夜市普法”“法治副校长普法”“乡镇普法宣讲”等形式结合实际,让普法更通俗易懂、更贴近生活。二是让服务民生更有温度。延伸特殊群体服务触角,采取“帮代办”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畅通、便捷的绿色通道。三是让法援服务更显专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活动,参与全省法律援助技能比武,提升队伍法律援助规范性和专业度。
一是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还不够了解。二是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信任度还不高。比如对办案律师的专业性存在质疑,或是担心这是公益免费援助,办案律师责任感不强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是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通过在每个乡镇成立法援工作站等方式,让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指导调解;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以及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同时,我局依托乡镇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下面我主要讲解一下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方面发挥的作用。
这些年,临湘市基层司法所紧扣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落实司法所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的“双背书”制度。二是抓实队伍建设,促进纠纷调解。通过以老带新,将资深调解员的调处经验传给接班的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三是落实“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汇聚辖区法治资源和法治力量,化风险于无形。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四是规范化推动司法所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工作树立风向标,激发乡村治理新效能。
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或逆向行驶、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