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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程序
提升职称评审质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牵头制定了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
(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采用多种监管方式
对职称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管
其中重点监管
申报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
评审单位和申报单位行为
同时,建立职称评审信用体系
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
影响后续评审
评审单位违规
将被约谈、整改甚至收回评审权
该“行为规范”
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申报人——
申报职称需遵守8条规定
·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
·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
·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申报人工作单位——
不得“依人画像”
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