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中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小律所”)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管理,提升服务能级,实现中小律所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省由“律师大省”向“律师强省”迈进,推动我省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助力服务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与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展目标
本指引旨在坚持高质量发展目标下,引导中小律所以“专精特新”为抓手,以“专”破局、以“精”立业、以“特”求强、以“新”赋能,形成专业突出、管理精细、特色鲜明、守正创新的发展格局。为四川律师行业生态链“强链”“补链”“固链”,与大型律所、规模大所共同构建多功能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体系,打造服务四川六大优势产业“四川律师”品牌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律所,是指执业律师人数50人以下的律所,其中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为中型律所,30人以下为小型律所。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四条 政治建设
中小律所要立足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不断提升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质量,引领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司法部党组对广大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第五条 党组织建设
中小律所应当充分发挥律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律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四川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标准引领
中小律所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支部或成立联合党支部,按照省律师行业党委关于深入推进“十个标准化”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查漏补缺,抓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推动律所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持续发挥品牌党支部和党建标准化律所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律所党建工作规范开展,提高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范围和质效,推动党建工作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第七条 融合发展
中小律所应当坚持“强党建、促所建、促发展、正行风”的要求,发挥中小律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建设融合共促的中小所党组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难题,切实提高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质效,推动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八条 制定规划
《四川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6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是指导我省中小律所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依据。中小律所可根据《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所实际、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九条 规划内容
中小律所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支持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秉持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性发展思路,明确律所定位、发展目标、专业建设、品牌建设和特色亮点,并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制定律所发展规划,鼓励在细分专业、行业领域内做精做细做出特色。
第十条 动态调整
中小律所可在遵循《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政策各阶段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和本所实际,灵活动态调整具体规划与实施举措,使之与律所实际相符合。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
中小律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晰负责人、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等职责和权限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督有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内部治理规则,确保各项事务规范有序运行。有条件的可设立与组织形式、人员规模、执业特点等相适应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等内部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事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中型律所可借鉴公司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等形式,并根据事务所情况,鼓励合伙人参与律所事务管理,律所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信息应在合伙人内部公开透明,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合伙人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小型律所的合伙制建设应当充分建立在人合的基础上,保障合伙人内部的稳定与和谐。
中小律师应当组建以党支部负责人、事务所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为主的联席会议对事务所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并按律所章程规定提交合伙人会议通过,以加强党对律所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
中小律所可根据各自规模设置相关管理机构或人员,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及相应工作模式。
规范中型律所的合伙人管理机制,鼓励在合伙人内部设立决策、执行、监督等功能性内设机构。
鼓励小型律所设立执行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合伙人原则上均应分工参与律所的管理。
有条件的中小律所可引入其他专业人员管理律所日常事务,并在条件成熟时吸纳为特别合伙人。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中小律所应当制定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向属地律师协会备案,并且通过公示、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若有收费争议,尽可能地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推动中小律所建立有效的合伙人争议解决机制,合理化解利益冲突。合伙人纠纷不能内部化解的,可将相关争议提交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
中小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体系与机制,设立利冲审查专员或机构,确保业务合规性,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行政体系
中小律所根据不同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行政后勤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后台支撑体系,开展日常办公事务、人力资源、信息化、知识管理、对外宣传等活动,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七条 行政团队
中小律所的行政支持体系应与本所实际相适应,不断提升行政协同为律师执业服务的整体水平。
中型律所可设立行政部门,聘任专职行政主管,保持与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及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顺畅沟通,有效发挥行政支持功能。小型律所合伙人要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逐步建立行政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行政配置
鼓励中小律所适当扩充行政支持人员、业务辅助人员数量,充分发挥行政保障与辅助功能。
中型律所律师(含合伙人)与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的比例不宜低于10:1,建议合理设置及配备与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前台、财务、人力、管理、运营等岗位人员。
小型律所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及律所的行政管理需要,合理配备行政支持人员、业务辅助人员,逐步向专职化的行政队伍过渡。
第十九条 收结案制
中小律所应当建立完善收结案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建立业务登记制度,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业务登记信息应当包含客户信息、案件信息、利益冲突信息、承办律师信息、财务信息等。
在业务终结时,向委托人返还原始文件或其他物品,按约定办理费用结算,进行业务总结,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条件允许的,同时置备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
中小律所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设立职业责任保险、职业发展和青年律师帮扶等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
中小律所应当加强对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的严格保管与规范使用。使用印章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与时限要求,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中小律所应当落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档案材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施
中小律所的办公选址及硬件设施,应当体现专业属性,满足现代化办公的人均面积、功能规划等基本需要。
第二十四条 财税管理
高度重视律所的财税管理,建立合规财务体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严格做到合同、发票、现金流的统一规范,杜绝私自收案收费、收费不入账、取得收入不按规定报税等行为。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账册及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中小律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出纳,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中小律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案件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严禁律师个人持有或管理发票。对代为保管的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应当通过严格的收取、接转、结算程序加以规范,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日常管理
组织编制和实施律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决策决议。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重大报告
中小律所对律师因涉嫌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或者受到司法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律师因违规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等严重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被辞退或者除名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中小律所对律师承办重大敏感案件、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或报备。
第二十八条 分所管理
优化分所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管理方式。不得采取仅收取“加盟费”却不做实质有效管理的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九条 宣传推广
中小律所应当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服务范围与专业能力,避免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合理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条 监督警示
中小律所应当将私自收费、虚假承诺和不尽职尽责等极易引发投诉的问题所相关的宣教工作,纳入律所合规管理,通过按时、定期组织开展有关高频违规行为的专项培训,构建全面的内部警示案例库,加大入职培训力度,并且定期发布合规提醒,提升律所对高频违规行为的认知与警觉程度,有效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制
中小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利益冲突与回避、业务规程、服务标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业务考核、执业监督、客户投诉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收案管理
中小律所应当建立并实施统一的收案登记、审查制度,制定利益冲突防范和处理规则,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签订、管理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标准文本
中小律所应当制定各类业务委托合同标准文本,并在接受委托时使用标准化的合同条款,控制业务风险。鼓励中小律所针对不同的法律服务产品,设计、制作标准化的基础法律文本,形成独具特色的知识成果,在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或业务团队内部推广使用。
第三十四条 集体讨论
中小律所可建立、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机制。对案情复杂、类型新颖、涉案标的额较大、涉黑涉恶以及社会影响面较广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专业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案件报备
中小律所应当遵守事前报备制度,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等案件的受理情况及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备。中小律所应当指导办案律师不就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进行越线炒作,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
强化中小律所业务连续性,主动预判因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执业资格或能力丧失、业务人员变动等事件产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避免业务中止或中断,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业务监督
中小律所应当及时、全面、适度地对指派律师承办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持续评估案件风险,并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进度,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对承办的案件,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障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外泄;同时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案件承办无关的其他人员进行信息隔离。
第三十八条 投诉制度
中小律所应当优化对业务服务的检查督导。条件允许的,可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或专门的投诉处理负责人,在执业律师被当事人投诉时能及时核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产品
中小律所可结合律所特色与律师专长等要素,积极开展新领域、新类型法律产品研发工作,创新法律服务产品,积极回应法律市场需求,推动律所法律服务向标准化、专业化、产品化方向发展。条件允许的,可成立法律服务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专项市场调研和法律产品设计。
第四十条 专业设置
中小律所可根据业务体量与特点,加强小切口、高质量业务的研究和发展,设置相应的专业门类或组建专业团队。中型律所可结合实际,在内部设立专业部门,引导律师进行专业分工,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鼓励小型律所结合实际,成立业务专精团队,形成鲜明专业特色。
第四十一条 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中小律所之间及与规模所、大型律所、国外(境外)律所之间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可以联营、合并等形式,扩大律所规模,拓展服务领域。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 人才队伍
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是中小律所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提升整体人才素质、完善阶梯型人才储备是律所发展的长期战略要求。中小律所应当推动建立适当的人数规模、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的人才队伍,积极鼓励和引导律师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选择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招收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律师。
第四十三条 人员比例
优化中小律所专业人员、行辅人员比例配置。中型律所律师与合伙人人数参考比例不低于3:1,律师与律师助理人数参考比例不低于4:1。
第四十四条 年龄梯次
推动实现中小律所律师年龄梯次的适度均衡,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人才梯队。
第四十五条 人才储备
着力培养律师行业后备人才。鼓励中小律所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与帮扶,指导青年律师完善个人发展规划,通过合理设定青年律师的薪资福利水平、建立青年律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青年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等方式,支持青年律师发展。
支持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强化青年律师扶持保障,为律师强省建设储备人才。
组织名优、资深律师开展结对帮扶青年律师活动,大力扶持青年律师成长成才。
第四十六条 人才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律师人才建设。鼓励中小律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帮扶下,引进、培养高端、新兴、特色、紧缺法律服务人才。
第四十七条 人才集约
中型律所可在业务领域上向集中化、精品化方向发展,发展三到五个优势的法律服务领域,积极整合所内专业人才资源,强化不同团队间的协同合作,形成专业人才集约化管理与利用机制。
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律师专业化发展,鼓励律师在一至两个专业领域形成专业特色,积极向专业型律师转型。支持小型律所专业人才培养,提升专业人才在律师行业及区域市场中的影响力。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内容
加强中小律所的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律所品牌、律所文化全面均衡发展。文化建设包括: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使命、愿景、价值观等内在内容;要投入资金、物力、人力而形成良好的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宣传资料等外在形式;执业过程中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行为状态;要在法律服务创新、规范及标准化的推广形成良好的行为范式。
第四十九条 文化培育
中小律所应当常态化开展执业纪律和警示教育。确保本所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严密审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动引领律师在理想信念、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与律所特色文化相适应。
中小律所应当不断强化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性与专业性,注重培养律师的团队意识、集体意识,着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
鼓励支持中小律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引领,培育能够体现办所理念、彰显专业精神、突出服务特色、展现人文关怀的律所文化,引导律师坚守正确的职业理念和高尚的精神品质。不断加强律所团队文化宣传,创新团队文化建设形式,让文化为律所发展赋能增效。
第五十条 品牌建设
鼓励中小律所要加强品牌建设,发掘和树立自己的优势,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高认可度和可识别的品牌形象,向品牌化律所转型。
第五十一条 守正创新
中小律所应当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守正创新,加强产品供给研究,积极开拓和发展与科技创新、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新兴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淀智力研究成果,推进产品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打造并巩固中小律所的品牌文化。
第五十二条 标识标志
鼓励中小律所开发、设计具有自身文化理念特征的标识标志,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治建设
提升中小律所参与法治建设能力。加强与人大、政协、统战等机关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调研、参政议政。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第五十四条 社会公益
鼓励中小律所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建设律所公益项目品牌,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总结展示公益成果。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扶弱济困、慈善助捐、助教助学、关爱老残幼妇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五条 法律公益
鼓励中小律所积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参与重大项目洽谈等方面积极发挥“外脑”作用。引导中小律所加入四川公益法律服务联盟,履行社会责任,立足群众急难愁盼,打造公益法律服务品牌。鼓励并支持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律师调解工作,全方位参与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五十六条 行业发展
引导中小律所积极参与或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服务行业发展。
第九章
法律科技
第五十七条 数字转型
引导律师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和工具高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在业务流程、信息共享、服务模式等方面实现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八条 科技赋能
鼓励中小律所主动采用通用型或定制型法律科技产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从数据收集到业务执行的全链条科技赋能,不断创新服务业态、优化服务模式、拓展应用场景。以提高法律服务品质,拓宽业务边界。
第五十九条 科技创新
鼓励中小律所不断探索适合本所的数字化业务模式和管理方法。积极与法律科技公司合作,共同研发法律科技新产品,参与数字化法律服务的创新进程,以科技和创新驱动律所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参照执行
各市州律协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区域实际,推动所属区域中小律所建立健全发展指引,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一条 指引目标
中小律所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高质量发展方案,推动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二条 解释权属
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于2024年8月28日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第八十一次会长办公会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