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摊商贩为大街小巷增添了一缕“烟火气”,然而,摆摊人流大、顾客多,商户难免会因为生意产生冲突,演变为浓浓“火药味”,最终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周某和李某在某大学门口摆摊时因为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致使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颈部损伤、鼻部损伤、腹部损伤、左膝部损伤、腰部损伤、双上肢损伤。4月16日,经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某派出所于2024年4月8日对周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就其损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向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3万余元。
法院认为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在摆摊时因为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致使李某受伤。双方在摆摊时因为摊位问题发生纠纷,以致本案事故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就李某产生的损失,酌情由李某自行承担40%,由周某承担60%。
法院裁判
一、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495.79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示,“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切不可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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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辑|张欣钰
责编|曹煜涓
审核|王子昱
复核|赵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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