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4家定点医药机构主动申请解除医保协议。经研究决定,自9月12日起与以下4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今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 定点医药 机构名称 | 贯标编码 | 经营 地址 |
1 | 鄂尔多斯市汇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中和西店 | P15062100541 | 达拉特旗中和西镇南伙房村 |
2 | 鄂尔多斯市汇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展旦召店 | P15062101520 | 达旗展旦召苏木天义昌村天义昌社 |
3 | 达拉特旗尚军中西医诊所 | H15062100863 | 达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南西园路东海业家园底商 |
4 | 达拉特旗王守礼中西医诊所 | H15062100161 | 达旗树林召镇文苑小区9号楼 |
达拉特旗医疗保障局
1.不得向参保人员宣传“门诊统筹年终要清零”,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购药。
2.不得为清空门特和门统额度乱开处方违规售药。
3.不得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违规售药。
4.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5.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引导、诱使参保人购药。
6.不得将非医保药品、非门特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门特药品报销。
7.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
8.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9.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凡有突击违规集中刷卡以及使用门诊统筹费用行为的药店、诊所、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立即开展现场检查,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实,严重的将按欺诈骗保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1.不得刷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品;
2.不得将报销比例低的串换为报销比例高的药品;
3.不得将非医保、非门特药品串换为医保、门特药品;
4.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门诊统筹费用。
凡是查到此类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严重的将按欺诈骗保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0477—2259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