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读说明

政务   2024-11-02 11:44   江西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集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解读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的治理体系,规范了媒体、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有序参与,加强了基本人权保障,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现就该法解读如下: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先后经历了地震、洪水、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凸显了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同时,我国原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建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要点解读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有八章一百零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指挥体制管理与指挥体制、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领导。

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1.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定义、应对的范围和突发事件的分级概念。明确了突发事件的三种性质,即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明确了突发事件的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和第五条是此次修订后新增的条款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战胜一切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定海神针”,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成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

2.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的体制机制,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方面的要求。

此次修订进一步健全了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水平。

1.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紧急征用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

2.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边界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并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置、报备等工作要依法接受人大机关的监督,并应及时向人大机关进行专项报告。

3.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建设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辖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

4.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方面的职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的职责此次修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明确了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6.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后恢复与重建中的职责此次修法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同时,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1.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2.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3.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

4.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应用

(一)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应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必学内容在政府常务会上开展学习;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广泛发动辖区内机关、单位、企业开展学习宣传,结合本辖区社会运行、企业生产、自然环境等实际情况制作并发放宣传资料、特别是利用好基层执法队伍以及网格员队伍,采取“边执法边宣传”以及“上门入户作宣讲”的方式,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自救、应遵守哪些法律规范等内容。进一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的突发事件应对意识。

(二)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与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新修订法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完善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优化指挥协调体系,通过积极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工作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培训等方式,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灯光秀字幕、LED屏幕滚动播放、发放宣传资料、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自身和所监管单位、企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视程度和理解水平。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各级人大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的汇报对接

市级层面,我局前期已经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主动的汇报对接,将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宣贯举措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认真汲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进行了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局的业务指导。县区层面,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大机构进行汇报,结合自身实际,形成有效的宣贯举措。















来源:局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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