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某美容美发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4年2月6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内进门右手边的货架上发现有7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销售,其中涉嫌产品分别为:肌肤之食(植萃舒缓按摩精油)4盒,限用日期:20220227;艾蘄季(艾草蒸汽眼罩)8片,限用日期:20220614;清爽黑头导出液1盒,限用日期:20211102;清铂补水保湿霜(雪肌妮丝)1盒,限用日期:20220915;清铂补水洁面乳(雪肌妮丝)1盒,限用日期:20220924;胸部滋养精油(雪肌妮丝)2盒,限用日期:20220726;胶原软膜粉(考乐翟)1瓶,限用日期20221013。还发现1种在销售的化妆品:七子粉海藻面膜(兰诗恋)1瓶,执行标准:QBT2872,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未在瓶上查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53.2元人民币、警告并罚款1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9日上午11:36,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妆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营业人员阿衣某某(店员)在现场,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化妆品柜第二个柜第二个抽屉发现有化妆品埃客雅质十六色眼影;制造商:丹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727042108(粤妆20190212);使用期限:20240407;数量:1盒。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该店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以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7月15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甘洛县某药店存在去痛片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当场对该药房下发责令整改书一份(甘市监责改〔2024〕109号),要求经营者立即整改;2024年8月21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进行复查,该药房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销售有处方药头孢克肟颗粒,生产批号为:A240136未凭处方销售。该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7月11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甘洛县某大药房存在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对该药房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甘市监责改〔2024〕107号)一份。2024年8月14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我县辖区内的药店开展交叉协同检查,并进一步开展该药房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药房正在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该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某乡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6日10时15分,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乡镇卫生院接种室内右边1号冰箱内发现有“一次性bopv配套滴管”;型号:ZYDG-1;规格:2ml;生产日期:2021/02/27;有效期2024/02/26的医疗器械,检查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数量12袋,且存放处未明确标示为过期医疗器械存放处。该乡镇卫生院使用上述“一次性bopv配套滴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处以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12袋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
六、查处某乡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9日9时40分,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乡镇卫生院进门左手边一货柜内发现有产品名称:1、万孚HIV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1/2)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国械注准:20173401127,失效日期:20230704,数量:138支(三盒)。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国械注准:20163400853,生产日期:20220310,失效日期:20240310,数量:89支(二盒)。3、伊士情缘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胶体金法),医疗器械注册编号:苏械注准:20152400182,失效日期:20230119,数量:32支(一盒)。上述三种医疗器械检查时均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存放处未明确标示为过期医疗器械存放区。该乡镇卫生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138支超过保质期的“万孚HIV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89支超过保质期的“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和32支超过保质期的“伊士情缘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
来源:甘洛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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