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依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且呈现高发态势,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就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界定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共7条。明确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共14条。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解决纠纷采取的途径和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等法律责任,充分保障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地执行。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重点说明
(一)关于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二是明确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并对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作出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预防。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投诉接待制度等预防医疗纠纷制度。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及禁止的行为。三是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在就诊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是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的五种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七项处置措施。二是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对尸体如何作出处理。三是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四是明确医患双方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关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一是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申请流程、受理条件、调解期限及协议书签订等。二是规定医调委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调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编辑:王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