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国防知识学起来!

政务   2024-09-20 15:36   四川  

国防知识

第24个全民国防教育月

学起来


2024年9月是我国第二十四个全民国防教育月,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依法开展国防教育 提升全民国防素养”关于全民国防教育,都有哪些知识是我们要知道的?


什么是国防?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什么是国防教育?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公职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全民国防教育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学习,一起来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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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文有删减)

公职律师提醒: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围绕我国国防军事设施实施窃密的活动逐步增多,他们大多通过网络虚拟身份,以兼职、交友为幌子,利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威逼胁迫等方式,发展策反境内人员为其搜集、提供情报信息。军事设施周边居民甚至是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守军事设施秘密人人有责。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安全的关键之一,就是每个公民都要从自己做起,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法律义务,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与境外人员接触交流时,提高警惕,坚守底线,抵制诱惑,防止被境外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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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10月,某单位与被告某测绘公司签订《地质灾害点隐患排查委托协议》,委托某测绘公司通过无人机航拍方式,获取工作地面航拍照片,用于开展山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废弃矿区治理现状等各项数据。其后,该公司指派被告林某完成上述无人机测绘工作,该飞行任务未向空域管理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及航拍计划,且林某未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执照。被告林某擅自在涉案地附近空域,操作自己组装的无人机进行拍照测绘,被空军雷达监测识别为异常空情。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空地多支力量及装备参与查证处置,损耗了大量国防战备资源,经评估,损失费用共计12万余元。廊坊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被告某测绘公司及林某赔偿国防战备资源损失12万余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文有删减)

公职律师提醒:

无人机飞行不仅不能在军事净空区飞行,同样也不能在民用净空区进行“黑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无人机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在民航使用空域范围内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除满足一定条件外,还应通过民航管理部门评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因此,国防意识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屹立不倒的精神长城,国家的昌盛、民族的复兴,都离不开强大的全民国防意识。

法条连接:

公民的国防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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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来源:政策法规(信访)科

编辑:陈钇伽

校核:杨锦江 冯波

审核:李远康 李承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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