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时间不足三个小时,这种明显不足采样时间的情况,应该按照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建议由被监测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提出可行的监测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比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时,该种情况不是周期性生产的情况,应该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采样,在排水期间采不少于2次样,计日均值。
具体的采样方式应根据污水特征选择瞬时样或混合样。
瞬时采样时,水质稳定,可在三个小时的生产时间段内,间隔一个小时进行采样,建议在生产时间为09:00-12:00,可在10:00和11:00两个时间点采样。
混合采样时,则应根据污水变化特征,选择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的方式,建议在9:30-10:30和10:30-11:30两个时间段采集混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