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敖朝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云南省工商银行、云南省农业银行或云南省农村合作信用社缴纳罚款,或者通过交管12123APP及其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从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人姓名:敖朝云
交通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处罚决定:罚款27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
处罚决定书编号:5304232600241941
特此公告!
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01日
来源:通海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