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发布禁燃禁放通告!

政务   2024-12-12 18:2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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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奎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机场路以西、南苑街以南、机场南路以西的全部区域。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奎文区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奎文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丨奎文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柳祎祎       初审|沈子群     

复审|孙宝庚       终审|朱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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