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乡村基层治理路径研究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贾雨潞
乡村振兴战略致力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旨在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一致。乡村因独特的地理特征,以及相对传统的民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机构,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处理法律纠纷的同时,更促进了当地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建立健全的法律环境和法治体系。矛盾纠纷基层化解旨在通过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来减少诉讼,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方式,可以分流司法压力,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在乡村治理中,要通过分析和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根源,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质量,为振兴战略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同时,作为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识别问题根源、制定并加强执行和监督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和法治体系。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定位。人民法庭作为乡村社会的分支机构,具有审判机关属性,也体现了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面对地域、环境等限制,人民法庭在资源供给、治理覆盖率和参与度上面临挑战。因此,要在深入分析乡村基层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找准自身定位。
一是矛盾处理的特效剂。随着群众行为交互频率的增加,乡村基层矛盾纠纷的类型日益多样化。从传统的土地纠纷、民间借贷到新兴的股权、票据纠纷,这些复杂多变的案件对矛盾处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也在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庭作为专业化的矛盾处理者,要以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为基础,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应对各类矛盾。
二是多元治理的融合剂。人民法庭作为单独治理主体的角色,成为多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社会矛盾通常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多方参与和综合治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庭不仅提供法律解读和原因核查,还在其他治理主体介入后承担收尾工作,确保民众权利的全面保障。因此,人民法庭在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多元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融合剂作用。
三是重构秩序的催化剂。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人民法庭是至关重要的角色。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新挑战,乡村秩序的重构成为了一个迫切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庭不仅是法律规则的执行者,更是秩序重构的关键催化剂。要通过司法实践,传递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展现适应乡村社会特性的普遍价值观。
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全面推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多元解纷作为一项涉及多方主体的综合性任务,要求各参与方共同面对乡村社会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单元,其角色不容小觑。它需要通过自身能力的完善、与其他主体的紧密协作,灵活应对现实挑战。
一是内在观念的转变。要积极融入与适度参与。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部门,在机构设立和日常工作中要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面对乡村基层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法庭不仅要积极服务于人民,还应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助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同时,应当明确人民法庭的职权范围和核心任务仍然是审判。因此,法庭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以审判权的延伸为准则,保持司法特性。法庭应在矛盾纠纷解决初期,维持中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地位,确保公正、权威,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精细化治理。
二是外在实践的拓展。自我完善与多方联动。要有效参与矛盾化解,人民法庭要将理论落实到实践,首先要完善自身能力建设,包括人员分工的优化、工作人员能力的提升、案例处理流程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这些措施将提高法庭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其次,诉前调解工作也是关键环节。通过诉前调解,法庭可在正式审判前解决矛盾纠纷,减轻法庭压力。诉前调解的优势在于它为调解结果增添司法权威,同时避免当事人深陷法律纠纷,提高沟通效率和双方的信任。最后,法庭要与其他治理主体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乡村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要在保持自身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作,共同构建和谐、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庭还要在继续履行基本职责的同时,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新需求。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编辑 / 申丹
审核 /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