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反映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手机号码因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而被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今天,我们推送一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参与买卖“两卡”、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兼职活动,防止成为帮信犯罪案件的“工具人”。
充当电诈通讯中介 屡教不改获刑罚金
2023年5月,张某因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年6月至7月,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诈骗分子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口”帮助通讯传输。诈骗分子利用张某提供的手机与电话卡,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张某的犯罪行为串并涂某某被诈骗37万余元案。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两年内曾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电话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海东中院副院长韩如龙表示,本案系以“手机口”帮助电诈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的典型案件,犯罪方式为通过手机对录线将两部手机链接,其中一部手机用作拨打诈骗电话,另一部手机转拨被害人号码,同时打开两部手机免提实现电诈分子与被害人实时通话,可起到掩盖号码归属地作用。张某所实施的“手机口”帮助,其实质为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充当“通讯中介”角色。
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韩如龙提醒,除了预防外地号码,“本地来电”也可能是诈骗电话,切勿轻信被骗。同时也告诫妄图非法牟利者,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或协助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充当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爪牙”,同样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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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转自2024年10月27日《法治日报》
用专业的角度,揭露骗局的真相:巴蜀反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