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按照规定目前郑州市烟花爆竹仍为“禁售、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查处:民房内存放 “加特林”烟花228箱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目前郑州市还是‘禁售、禁放’期,请市民们及时关注官方相关消息,不要碰触法律红线。”据二七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介绍,从民警侦办的这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很多群众都已经认识到了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这几起案件中,接群众举报的就有4起,有2起是巡逻发现的,1起是民警在办案中发现的”。
据了解,2024年12月19日晚7时许,一名群众发现多名男子利用货车向小区搬运疑似烟花爆竹的物品,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在居民楼内存放的“加特林”烟花共计228箱。随后于12月23日将嫌疑人冯某抓获。经落实,该批烟花为多人合伙购买、储存,12月24日,第二名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12月30日,张某、李某两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2025年1月2日上午,主要嫌疑人陈某及嫌疑人李某龙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涉案的6名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接群众报警,二七区某小区内一辆豫V牌照的面包车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车内的14箱烟花爆竹,于当晚6时许,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人张某亮抓获。目前,张某亮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民警在丹青路巡逻时,见到一辆银色面包车停放在路边,车内货物用床单遮盖。民警在车内查获28箱烟花爆竹,将正在倒卖运送烟花爆竹的司机王某当场抓获。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提醒: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可取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也涉嫌违法。
2024年12月23日晚7时许,二七分局民警巡逻至南溪路与沅江路口时,发现有2名年轻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进行盘查,在其身旁的货车内查获12箱烟花爆竹。经核查,李某浩、邢某彬二人租用货车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朋友圈里销售,两人刚刚购得,还未销售就被民警抓获。目前,李某浩、邢某彬被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据了解,二七分局民警在不断加强网络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在朋友圈发布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也将及时调查处理。
郑州警方提醒,目前郑州还属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阶段,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延伸:事关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要警惕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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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李东亚
编 辑:翟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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