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2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27 18:11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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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共有3台汽油加油机、8把汽油加油枪、4把柴油加油枪。根据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1、4、5号油罐服务的共6条加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限值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并立即联系维保单位积极整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已对设备进行了检查、维修,气液比复测结果均达标,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彰显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同时,执法人员也对该单位进行了普法教育,强调了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重要性,提醒其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案例二:沈阳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2024年3月在DA014排放口安装了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施,2024年4月1日完成联网,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未完成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施验收,验收时限不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经进一步查实,发现第三方验收单位因其他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已进入司法程序导致验收停滞,第三方违约导致未能及时提供验收服务。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因第三方验收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同时该单位承诺于2024年11月30日前更改喷漆工艺,产品全部使用水性漆,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于12月底完成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虽已联网,但未能按时验收,且传输数据异常,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法律权威性。同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企业认识到自身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了企业对在线监控的管理意识,有效发挥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的预警哨兵作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景钰莱、王薇李静

校对:孙亚男、朱汉洋

审核:姚亮、陶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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