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一男子酒后身亡,同桌酒友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15 16:36   河北  

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近日,盐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事故赔偿案,判决死者承担90%责任;护送者承担10%的责任。

办事“约酒”

醉酒驾车身亡

今年5月的一天,盐山的张某开车找赵某办事。途中,张某偶遇朋友杨某,遂约赵某、杨某一起吃饭。饭前,赵某又邀约了自己的朋友范某参与,范某又喊来了自己的同事曾某。
当天中午,张某将车停放在赵某的单位,乘坐赵某的车到饭店吃饭。其间,张某5人喝了3瓶白酒、12瓶啤酒。席间,杨某因故提前离开。
下午两点左右,酒足饭饱的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饭店。当天下午5点10分,张某无证酒驾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进路边沟里,致颈部损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结果显示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酒友”拒绝担责

6月23日,张某的父母将赵某等4人起诉到盐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等4人连带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张某的父母认为,案发当日,张某与赵某等4人一起喝酒,致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事故身亡。赵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有相互劝阻、相互照顾、相互护送和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4人未尽其义务,与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父母的说法,赵某并不认可。赵某说,饭局是他与张某一起组织的,张某邀请了杨某一起吃饭,他邀请了范某,范某又邀请了曾某。饭局结束后,他开车送张某回家休息。两人在张某家休息了一会儿,张某要求返回赵某单位开车。赵某不放心,又开车将张某带回自己县城的家。两人聊了会儿天,就各自睡去。当时,两人并没有睡在同一间屋。一觉睡到晚上9点多,他接到杨某打来的电话,才知道张某出事了。他尽到了一定的劝诫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面对张某家人索赔,杨某辩称,当天,张某约他中午一起吃饭。席间,他没有喝酒,中途还提议散场。见大家都不想散,他便提前离开了。他认为,张某事故身亡一事,他没有责任。
范某则认为,对于张某发生事故一事,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赵某当日叫他吃饭,他又喊来了曾某。他与张某并不相识,席间他没有劝酒,也不知道张某是否开了车。饭局结束后,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时,他还劝过赵某酒后不要开车。没劝住赵某,他便和曾某一起离开了。此后赵某和张某去了哪里,他并不清楚。
对于张某发生事故身亡一事,曾某与范某观点相同,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90%责任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应在合理范围内。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张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之一,是乘坐赵某的车辆到饭店的,故赵某等4人在张某饮酒时未予劝诫,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同席喝酒的杨某、范某和曾某根本无法预料或制止数小时后张某的行为。张某的父母对杨某、范某和曾某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赵某驾车带醉酒的张某离开,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饭局结束至事故发生间隔约3个小时,结合赵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赵某虽然尽了一定的护送及劝阻义务,但是未能将张某安全护送到家,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无证、酒后驾车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无证、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高度危险性。在赵某阻拦下,张某仍无证、醉酒后驾车回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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