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七十九)丨“民法典”与生活(十四)

政务   2025-01-13 21:25   黑龙江  

编 者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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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案释法】

  【案例1】土地承包经营权

  甲村将其部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黄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黄某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只需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且甲村对该村土地具有处分权,不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黄某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2合同何时生效

  陈某想要出售家中的别墅,周某有意购买,二人经过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法律行为,由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有区分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未办理物权登记受影响。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未办理物权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周某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高馨妍)


责任编辑:王永强

副  主  编:马千里

      编:李慧玲   

      办: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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