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两《条例》有重要修改→

政务   2025-01-09 17:14   上海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修改,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本次修改内容!


01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一)修改亮点

本次修改重点将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内容表述同上位法对标对齐,同时引导重点行业合同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制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的要求,对《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房屋、物业、旅游、供用电水气、运输、邮政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上述重点行业合同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此举,让重点行业合同提供方将格式条款进行公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相关的工作指引,指导相关合同提供方做好公示。


本次修改《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还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等其他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

1.将第六条修改为: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自身责任的内容。


2.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3.将第八条修改为: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金;(三)提供方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就合同争议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合同;(五)运输合同;(六)邮政、电信合同;(七)其他重点行业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公示的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5.删去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其他修改:将第九条中的“限制”修改为“减轻”,在“自身责任”后增加“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将第十条中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申诉”修改为“投诉”,第二款中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格式条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十七条中的“备案”修改为“公示”;第十八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条例中的“市市场监管局”均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第十五条中的“申诉或者”。




02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一)修改亮点

本次修改聚焦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弄虚作假问题,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在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条款中,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要求,提升违法成本和代价,增强主体守法意识,推进合法合规经营,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二)修改内容

1.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款尾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2.其他修改:将第六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民防”修改为“国防动员”,“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将条例中的“质量技监”均修改为“市场监管”。




下一步,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新法新规,推进合同格式条款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质效再上新台阶。

图/文内容来源于:上海市场监管

杨浦市场监管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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