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适用于在师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定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评师市级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组织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且在师市辖区至少住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的景区(点)的组团社进行奖补。
1.组团奖补。同一旅行社单次组织游客30人(含)以上,符合奖补条件,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5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
2.包机奖补。单次组织游客50人(含)以上包机来阿旅游的旅行社(含切票),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10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150元奖励。
3.专列奖补。单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旅行社,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7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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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按照主动申报制执行,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兑现。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师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