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发布

民生   2024-12-31 22:31   新疆  


第一章:总则
















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资环境,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落实旅游兴师市战略部署,有效激活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兵团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兵办发〔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02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师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03
第三条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定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


04
第四条
投资新建民宿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民宿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丙级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民宿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05
第五条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06
第六条
被评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

07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 

08
第八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09
第九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10
第十条
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四章:旅游宣传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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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评师市级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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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师市文旅部门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兵团)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奖励。

第五章:“引客入阿”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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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组织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且在师市辖区至少住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的景区(点)的组团社进行奖补。

1.组团奖补。同一旅行社单次组织游客30人(含)以上,符合奖补条件,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5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

2.包机奖补。单次组织游客50人(含)以上包机来阿旅游的旅行社(含切票),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10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150元奖励。

3.专列奖补。单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旅行社,疆内游客给予每人每晚60元奖励,疆外游客给予每人每晚70元奖励。



14
第十四条
组织师市以外研学团队来师市研学旅游,研学团队不少于30人(含),住宿2天(含)以上的,疆内研学团队的给予组织单位每人每晚50元奖励,疆外研学团队的给予组织单位每人每晚100元奖励。不予组团、包机、专列奖补重复享受。
















第六章: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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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政策按照主动申报制执行,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兑现。

16
第十六条
兑现资金由师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旅游产业投资类奖励按照“达标一个、奖励一个”的原则次年兑现;旅游品牌创建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按照“先创后补、不重复”原则次年兑现;“引客入阿”奖补实行总额控制,先申请后兑现,政府奖补额度用完年内不再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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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师市招商引资政策,浙江省、台州市援疆指挥部“引客入阿”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18
第十八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师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19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师市奖励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奖补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年内因用地、环保、消防、施工等措施不当,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影响较大的旅游投诉,或在主流媒体、自媒体和网络被炒作发酵,引发较大负面舆论影响的;
(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七)申报人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20
第二十条
本政策具体解释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7月6日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师市办发〔202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21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来源:文旅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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