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我所杨美玲、夏剑锋律师的刑辩稿件登上宁夏法治报,不仅进一步担当起法律人的普法义务与责任,也展示了合天人“法即信仰、公益为心”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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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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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往往存在人员结构复杂、岗位多、职责内容存在交叉、权责难以量化的情况,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时,对其身份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个案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
马某系宁夏某电厂(国有独资企业)制样员,其利用担任该厂输煤除灰部制样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厂输煤除灰部杨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调换煤样或参配高热值煤样的方式帮助宁夏A公司和B公司提高进场燃煤样本热值,为两个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70.6万元,案发后,马某主动向监察委退缴全部受贿款项。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辩护意见】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受贿罪,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因身份不同适用的法定刑标准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受贿罪来论,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认定,受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马某涉嫌的犯罪数额为70多万元,其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最终适用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本案中,马某经公开招聘进入电厂工作,与电厂系劳动合同关系,其岗位是技术员,岗位层级属于技术员岗位中的最低一级,其工作内容是作为操作员进行制样检测,制样检测结果还需要层层审核审批,最终才可以确认。另外,电厂燃料管理部对煤样制取检测有监督职责,可以对煤炭单独采样检测,马某所在的岗位不是唯一的制取检测途径。因此,马某的工作职责仅是技术性、劳务性质的,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特点,不属于“从事公务”,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4年,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马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能应聘到国有企业是很难得的机遇,但马某在同事的怂恿下没有经得起利益诱惑,不仅触犯了法律,也失掉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借此案例提醒即将踏入社会的毕业生以及身在职场的年轻人,要抵制诱惑,提高法律风险识别的能力,切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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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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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美玲: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专业,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银川市公安局,专职于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近年来主办典型案例:“宝塔系”案件中冯某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3.15涉黑案件、肖永生等人涉黑案件、何某某走私毒品案件、某银行董事长违法发放贷款案、苏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等。
夏剑锋:
毕业于中南大学,工学学士,曾就职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业领域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近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原种场、某公安局、多家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理阅海商务区夜游银川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纠纷案,李某某宝塔石化票据非法经营案,杨某污水厂负责人污染环境无罪案,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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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何 蓉
审 核 | 卢 红 邢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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