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2024.9.7-2024.9.13)

文摘   2024-09-14 19:00   内蒙古  

01

强化宣传 备战秋季防火

9月10日,为切实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大杨树分局乌鲁布铁派出所积极行动,开展防火、防盗、防煤气泄漏主题宣传活动,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9月11日,大杨树分局宜里派出所与库莫林场共同召开了2024年秋季森林防火会议,对即将到来的森林防火期的严峻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并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为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9月11日,大杨树分局宜里派出所积极行动,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普及活动,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一排查,确保林场消防安全。向辖区居民发放防火宣传单,并耐心讲解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以及在防火期内应注意的事项,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

9月12日,大杨树分局奎中派出所开展秋季防火宣传工作。对辖区林场的消防器材及护林防火设备进行了检查,确保遇到火情能够快速进行有效处置。深入辖区居民区,通过发放《森林防火条例》宣传单,强调公安机关将对森林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增强群众防火意识。


警方温馨提示:

9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全面进入防火期

未经批准不能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禁止在野外擅自用火

进入林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要求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检查

未经批准不得在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法律责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02

学习培训

9月9日-12日,大杨树分局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活动,深入学习全会主题、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员民警纷纷表示要以此为契机,持续提升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水平,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月12日,大杨树分局举办了公安新闻宣传摄影摄像技能培训活动。宣传办民警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详细讲解了新闻宣传的策略与技巧,以及摄影摄像的基础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升各部门宣传员专业技能,为更好地开展公安新闻宣传工作,传递公安正能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03

专项行动

9月12日,大杨树分局召开清查收缴非法枪弹物品集中攻坚行动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细致部署,确保“清查收缴”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文/各部门提供)

编  辑 | 杜岩

编  校 | 丁一

审  核 | 付晓峰

大杨树林海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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