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哪些“酒司机”在以身试法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2024年8月23日00时59分许,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通榆县敬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经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39.88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孙某的共同饮酒人、乘车人赵某,同时作为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孙某驾驶,赵某涉嫌孙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帮助犯),依法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9日19时22分许,周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通榆县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西路与迎新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9毫克/100毫升。经查:周某于2018年1月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后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周某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持续保持严查酒驾的高压态势,坚持酒驾醉驾“零容忍”,只要触碰法律底线,都将一查到底,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十字箴言,既要为自己的安全着想,也要为他人着想。
来源| 通榆公安交巡警大队
编辑|吴冰 初审 | 苗金明
复审 | 张芙 终审 | 贾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