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严格执行,绝大部分民营建筑企业都得补税
创业
2024-10-22 00:01
河北
今天要讨论的事情,绝大部分民营建筑企业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先看某省的一个稽查案例。注:本稽查案例选自“税乎网”,同时核实了来源,来自官方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隐私部分的信息打码处理。原标题:建设工程公司未按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申报,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违法事实:经对你公司采取实地检查和分析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你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自2016年以来对部分已实际完工交付、已做竣工结算(或审计决算)的项目,未按合同金额或结算(决算)金额申报,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导致少缴增值税2455500.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775.05元、企业所得税910403.88元。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5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44,339.8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铁蛋解析:
上述案例建筑企业的问题,竣工交付未结算、竣工交付已结算的项目没有及时确认会计收入,也就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竣工了,但还有部分发票未开具、结算款(尾款)尚未收到,但按照合同约定可能已经过了应付款日,即部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增值税。这些问题,绝大部分民营建筑企业可能都存在,只是涉及项目数量、金额大小、项目周期各异。铁蛋认为,如果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结算,出现上述这类情形的概率小一些,出现上述情形的大部分为竣工未结算项目,且结算周期拖的很长,短则一两年,长则近十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竣工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完工百分百确认收入,即按照合同金额先确认收入,待最终结算时再进行调整。这一点,对民营企业财务部门来说太难了。我就简单说说这事。首先,大部分民营企业老板不认可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他们担心未结算的项目如果先按照合同金额完工百分百确认收入,万一最终结算额比这小,不追溯调整、在结算当年直接进行调整涉及的金额过大,对当年的税负影响较大,怕引起“领导”关注。针对税负这个问题,是线下课中被问的特别多。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税负,很难每期都是在同一个水准上呢?如果能,大概率是人为控制的。增值税税负完全是一个时点数,它的“平稳”与否,取决于销项发票的开具时点、金额和进项发票的取得时点、金额是否能够完美契合,但凡有部门客户和供应商不按套路出牌,那增值税税负指定就乱了。这个月可能4%,下个月1.5%,在下个月2.5%.........这有什么关系呢?有谁说过,或者文件要求过增值税税负必须得平稳吗?即便SWJ有增值税税负率平均值预警,也不会针对某个月税负变动来预警的,一定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比如12个月以上)来进行比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非最终的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特别大,否则差额即便在最终结算的当年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不会浮动过大,且有正当理由。所以,担心啥呢?其次,很多老板认为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就会“提前”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并不一定,是否会“提前”交企业所得税,关键看预计总成本多大、竣工时累计确认的合同成本多大,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多少。这些工作等到项目项目竣工时再做也来不及了,在项目承接时各个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测算预计总成本,针对建造合同的履约进度确认和工程计量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管理,采购部门、商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都应该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单纯依靠财务部门无法全力推进这项工作。而民营企业,部门设置不齐全,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很多部门认为这个工作就是财务部门的,凭什么让我们配合财务,不干。弄的财务人员里外不是人,怎么办?等着被查,一起看公司沦丧,“出点血”老板就知道要求其他部门协同工作了,如果出了血,还认为这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那血就算白出了。最后,很多民营企业老板觉得不公平。尤其是部分发包方为ZF平台企业(国有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大部分约定了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时有发生这类事情,这类强制约定依然存在。结算周期很长,税却得及时缴纳,在民营企业老板看来付钱的和收税的都是官家,你没给我钱,我就不交税。这事,就这么僵着,你不结算、我不交税。2024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要求各地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好文件、好政策,希望各地能贯彻落实。真心希望,建筑企业能及时结算、顺利收款。同时,民营建筑企业也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正规核算,合规纳税。来源: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声明: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机关的要求为准 、请仅作参考)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公益分享交流之用。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38420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