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腾冲2人被查!

时事   2024-12-30 11:57   云南  

近日

腾冲警方查处2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查获违法人员2名

01

12月25日

腾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涉嫌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后移交腾越派出所处理

经查

12月14日

黄某接到一陌生来电

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

随后黄某添加对方微信

咨询办理贷款业务

对方告知需刷银行流水

黄某便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最终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02

同日

西源派出所
接刑侦大队通报

某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民警随即将其
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某为办理贷款
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
提供给他人使用
结果该卡被电信诈骗团伙

用于诈骗资金的转账

目前

黄某、已被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两卡”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涉“两卡”人员还将面临以下惩戒:

金融方面

01

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02

电信网络方面

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信用方面

03

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警方提示: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罪名。

广大居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腾冲警方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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