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腾冲警方查处2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查获违法人员2名
01
12月25日
腾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涉嫌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后移交腾越派出所处理
经查
12月14日
黄某接到一陌生来电
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
随后黄某添加对方微信
咨询办理贷款业务
对方告知需刷银行流水
黄某便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最终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02
同日
邵某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用于诈骗资金的转账
目前
黄某、邵某已被行政处罚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金融方面
01
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02
电信网络方面
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信用方面
03
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警方提示: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罪名。
广大居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腾冲警方
完
责任编辑:杨清宗
关于保山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