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项惠民政策
二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住院、门诊和其他保障待遇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我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我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
2.门诊保障。保留各地(市)已确定的31种门诊特殊病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住院或认定门诊特殊病前7天符合规定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产生的跨年度(含自治区级统筹前后)医疗费用依据费用发生当时的政策给予报销,对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实施“落地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一周岁以内跨年度参保,且办理当年和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和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区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各地(市)不得自行调整。
二十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
三十、城乡居民及在编僧尼体检
2015年起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开展免费体检,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0元,地(市)财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全区6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暨在编僧尼健康体检标准提高至136元/人·年。
三十一、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奖励政策
实施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凡农牧民孕产妇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牧区孕产妇及护送者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按每人30元和20元承担,各地(市)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三十二、“双联户”户长补助政策
从2014年开始对全区“双联户”户长补助2000元/人·年,包括误工补贴1040元/人·年,通讯费360元/人·年,交通费240元/人·年,杂费360元/人·年。由区、地、县三级按照5:3:2比例分级承担,即:自治区财政承担1000元,地(市)财政承担600元,县(区、市)财政承担400元。
三十三、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对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现标准为:5元/生·天,全年按200天核定,即每生每学年1000元/生·年。
编 辑:达娃卓玛
校 对:达娃仓吉
审 核:尚 妮
投稿邮箱:qusongxian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