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呼和浩特多名出租车驾驶员被处罚…

民生   2025-01-27 11:57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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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租经营行为 护航旅客平安出行


“春运”期间,出行人数持续上升,为确保旅客便捷、舒适、平安出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强化客运出租市场“打非治违”力度,全面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群众“打车”出行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1.2024年12月03日,当事人曹某某驾驶蒙AY2210捷达牌本市出租车,从呼和浩特火车站拉载1名乘客到康居家园小区,未经乘客同意途中招揽另外两波乘客同乘,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员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曹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03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蒙AY3813捷达牌本市出租车,从新城区赛马场北街呼和浩特体育场地铁站口拉载2名乘客到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祥生东方樾小区,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计费,四公里路程向乘客索要30元车费,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3.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崔某某驾驶蒙AY0283捷达牌本市出租车,在呼和浩特东站南广场二楼的落客平台放下乘客后,不服从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私自招揽1名乘客到学苑东街的塞尚公馆,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崔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4.2025年01月03日,当事人籍某驾驶蒙AY0977大众牌本市出租车,从呼和浩特市电视台附近拉载2名乘客到呼和浩特火车东站,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计费,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35.50元车费,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籍某处以罚款5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5.2025年01月08日,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蒙AY0967大众牌本市出租车,从赛罕区大学西街师大附中门口拉载2名乘客到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途径昭乌达路、新华大街,存在绕路行驶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处以罚款2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6.2025年01月09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Y1686大众牌本市出租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南广场二楼的落客平台,放下乘客后,不服从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私自招揽1名乘客到新城区腾飞北路,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记录营运违章一次的行政处罚。



来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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