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或者不能作出的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抑制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和利益。
据此,可以认为,公务员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活动,处置、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过程中,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合法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
公务员法第二章对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的六项规定,与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相互对应、互为支持的。公务员在执行涉密公务、保守国家秘密方面,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为有效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全过程,必须在保密的环境下,并配备与保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为此,公务员在处理涉密公务时,有权要求获得因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场所、设备,如保密室、保险柜。在运送、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时有权要求提供必备的交通工具,在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时,有权要求配备必需的保密技术装备、设备等。
来源:安全保密
监制:张玉宁
编辑: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