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常识】公务员在保密方面有什么权利

政务   2024-11-01 16:41   宁夏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或者不能作出的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抑制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和利益。

据此,可以认为,公务员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活动,处置、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过程中,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合法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

公务员法第二章对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的六项规定,与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相互对应、互为支持的。公务员在执行涉密公务、保守国家秘密方面,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01
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

为有效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全过程,必须在保密的环境下,并配备与保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为此,公务员在处理涉密公务时,有权要求获得因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场所、设备,如保密室、保险柜。在运送、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时有权要求提供必备的交通工具,在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时,有权要求配备必需的保密技术装备、设备等。


0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的权利
根据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辞职,在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应当在机关内部安全渡过规定的脱密期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所在机关。
反过来说,公务员中的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所在机关不能擅自将其辞退。因此,不被无故辞退,也是部分公务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03
获得补偿的权利
按照保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务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特别是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应当获得奖励。
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具备获奖条件,依法获得奖励,也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队伍中的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其正当权益,如不能自主择业、科研成果及其论文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发表等,影响个人正当权益的,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正当权益,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04
加强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
把保密知识教育培训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既是国家对公务员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履职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国家秘密载体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处理涉密公务的内容、方法、措施和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的情况下,公务员必须提升保密能力,不断充实新的保密知识。

据此,公务员必然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保密教育的权利。所在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入职或在职保密教育培训的条件和机会。


05
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务员处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线,直接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熟悉本机关和上级机关保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易于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理活动的好与不好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
因此,公务员有权对本机关、上级机关乃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缺陷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更有权对有关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直至揭发、举报。
对公务员依法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


06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公务员因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提出正当工作要求,对机关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或者坚持原则,对相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受到打击报复;
或者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正当的补偿要求,而得不到合理解决时,有权向本机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对其正当权益予以保护。

来源:安全保密

监制:张玉宁

编辑:王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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