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石河子4家商户被处罚!

汽车   2024-11-26 22:39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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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师市融媒体中心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职、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炮台镇某商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4年7月23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对炮台镇某商店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述2024年7月23日,从炮台镇某团某农户处购进6公斤辣椒,销售价格每公斤3元,但调查时该农户对此不予认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进行溯源。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石河子市某蔬菜配送中心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3年11月8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石河子市某镇某超市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4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3X-J-SP35301。检验结论为:该批次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调查,该批检验不合格豇豆由石河子市某配送中心提供,经与经营者确认,该批不合格豇豆确系石河子市某镇某超市2023年11月8日在该店购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购进该批次豇豆1件,并以销售价格为92.4元/件进行销售。购进豇豆时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石河子开发区某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姜案


2024年4月25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的检验报告No:WBS24019,报告内容显示,石河子开发区某蔬菜店经营的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从绿珠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涉案姜1件(12公斤/件),并以14元/公斤销售价格销售。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姜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测报告、进销货台账等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姜的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68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石河子市某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3年11月8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线索的函称:石河子市某蔬菜店2023年9月1日销售给玛纳斯县某水果蔬菜店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0.069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石河子市某蔬菜店于2023年8月31日从绿珠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动小摊贩处购进9.6公斤韭菜,进货时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联系方式、检测报告等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后以每公斤3.3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玛纳斯县某水果蔬菜店。当事人销售该批韭菜的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为28.8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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