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告

汽车   2024-11-26 22:39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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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预测和专家会商,预计11月27日-12月1日“乌-昌-石”区域3个及以上跨地(州、市)连片县市区、平均日AQI>15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经会商研判,第八师石河子市决定于11月27日20: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请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八师石河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要求落实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现将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师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教育局等部门和属地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能源消耗。

3.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4.各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见附件),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2.移动源减排措施

(1)道路移动源

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2)非道路移动源

预警期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内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其它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通知到管控和服务对象,严格监督执法,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物排放,减轻对人民群众的影响。
中共第八师石河子市委员会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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