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偷走16盆多肉,该不该批捕?
当事人 朱某:“我从这里路过也没有人管,我挺喜欢的,我就拿了两盆走,怎么就犯法了我也不知道。”
到案后,朱大妈如实交代了自己分三次盗窃多肉的事实,并将所盗窃物品交还谢女士。经鉴定,朱大妈盗窃的多肉植物共计价值98元。同日(202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朱大妈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以朱大妈涉嫌盗窃罪向五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处罚规定,朱大妈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朱大妈的行为,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贪图小利,顺手牵羊。对这样的行为一些人可能是不以为意的,但事实上她已经触犯法律,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涉及的财物比较小时,一般属于治安案件,但是,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满足特定情形,那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1500元;特定情形就包含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等。
在这起案件当中,盗窃金额仅为98元,是远远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那为什么公安机关又会以盗窃罪来提请批捕呢?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检察机关也认定是多次盗窃,但为什么最终呢没有判定她犯罪呢?
这起特殊的案件又传递出了什么信号?如果是小问题,是不是就不会被追究处理,就能逃过法律制裁?
检察机关如何对轻罪案件准确地作出合乎法理情的决定?
如何认定朱大妈的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未来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定有着深远影响。
本期身边的正义——“三次偷走16盆多肉,该不该批捕?”为您一一讲解这些和我们身边事相关的“小案子”。
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官 任君萍:“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要把分则和总则结合起来理解,进一步审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是否应予刑罚处罚。”
以事实证据为基础,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款,回归立法原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达成了共识,案件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这起“小案子”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有效助推了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在良法善治框架内,云南检察机关精准解读法律条文,既体现着对个体境遇的关怀,也有力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
新时代检察纪实专栏节目
《身边的正义》
——三次偷走16盆多肉,该不该批捕?
2024年10月25日
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约13:34分
2024年10月26日
云南广播电视台康旅频道
约22:42分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