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政府通告

民生   2025-01-15 21:5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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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降低污染,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身心健康,共同打造一个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榆林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团体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规定,绥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绥德县城区东至裴家峁村、南至邓家楼村、西至沙滩坪村、北至二十里铺村,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严格管控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设立的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摊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向家人、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及时清扫并没收烟花爆竹;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严禁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团体与个人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晚会;对违反本通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指定时间、地点燃放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前,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者承担。

六、请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举报查实的,视情节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来源:绥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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