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诚信 展形象 开新局 | 赛罕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政务
2024-11-09 19:05
内蒙古
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用一份《自动履行证明书》,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该份证明书是赛罕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推进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化解纠纷的有力举措。被告李某因信用卡欠款,故某银行将被告李某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一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影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转给特邀调解员调解。特邀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律角度向被告释明应承担的责任。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某银行按约定时间支付清所欠的近3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张俊青法官随即向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被告自动履行义务的守法守信行为给予正面肯定。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法院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主动履行的当事人提供了信用修复的机会,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赛罕区人民法院此次发出的《自动履行证明书》,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践行,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贡献。它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鼓励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社会树立了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的榜样,彰显诚信的力量。下一步,赛罕区将继续拓展司法领域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持续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法院力量。《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正向激励了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从而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认识转变。来源/赛罕区人民法院
编辑/乌仁格日乐 初审/宋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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