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前教育法》的颁布与施行,曾经政策所禁止或不鼓励的一些行为,现已被明确界定为非法。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学前教育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旨在确保幼儿园的合法合规运营。
以下行为潜藏着违法风险,必须引起幼儿园和教师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学前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第五十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等明确规定开展学前教育要和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严禁实施小学化。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对”(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法》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上述规定确保了学前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性保护权等合法权益。若是违背相关规定,则将受到相关惩罚。
依据《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若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等不良情形的,则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学前教育法》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若幼儿园违反了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依据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聘任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若幼儿园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若幼儿园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实施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上述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公有资产和公办幼儿园的商业行为,禁止其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教育机构。
自2025年6月1日《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起,公办园尤其是公办名园将不能再依靠自身优势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或提供学前儿童培训服务,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还可能对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通过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处罚非法举办者,可以促使学前教育机构更加规范、合法地运营,从而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学前儿童的多样化需求。
课程教学类资源必须经过依法审定。这意味着所有在幼儿园中推广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无论是自主研发的还是引进的,都需要经过一个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宜性。
《学前教育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有些规定尚缺少明确的指导性方向,如同工同酬缺乏具体方案,教师聘用方式多样导致薪酬不公,需有关部门制定严谨的、配套的执行策略。